自由軟體陷阱多 侵權問題勿輕忽

記者/李威德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於25日表示,台灣近年來有許多業者採用Linux等自由軟體為基礎進行產品開發,卻忽略 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通用公共授權書)規定,必須公開程式碼、並載明GPL條款等規定,導致吃上跨國官司,或遭客戶發出警告信函限期改善。自由軟體雖日漸普及,但附帶的授權條件也應被重視,才不致侵權而不自知。

所謂自由軟體,乃指賦予使用者研究、修改、重製、散佈等自由權利的軟體,由於軟體原始程式碼必須被公開才得以達到上述自由,因此自由軟體也被稱為「開放原始碼軟體」。不過賦予使用者上述權利並不代表軟體創作者的著作權就不存在,因此自由軟體往往必須透過如同「使用契約」般的授權模式來釋出,而不同自由軟體又有著不同的授權模式或規定,在規範嚴格程度不一的情況下,可允許的商業模式亦有不同限制。

近年來有多台灣硬體ODM廠商採用自由軟體開發硬體上的嵌入式應用,卻沒有注意這些被用來開發產品的自由軟體,是採用何種授權模式,一旦產品開始銷售,卻面臨侵權官司,許多企業的管理階層更是不曉得此問題的嚴重性。例如推出Eee PC創出一波低價電腦風潮的華碩,亦因採用Linux作業系統而使得該產品必須依循GPL授權條款要求的義務,曾一度因未完全公開硬體控制碼而招致批評,更使得華碩開始向所有供應商要求切結保證不會因供應商產品產生侵權問題。

自由軟體的普遍,亦使得歐美已開始累積自由軟體相關的侵權判例,也導致品牌業者開始要求ODM廠商必須出具未使用自由軟體證明,或提供使用的自由軟體清單與授權方式,以免產品推出後吃上侵權官司。由此看來,自由軟體的精神主要還是在智慧的累積與分享,業界若能正視一直以來被忽略掉的授權問題,一方面可以享受自由軟體的好處,另一方面,還是能夠賺取到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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