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用CC新概念 網路分享好方便

記者/洪千堉


我們都知道,不可以複印整本書;不能夠拷貝整張專輯,因為這些都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但隨著YouTubeFlickerWordPress等不同類型的分享平台興起,在網路上傳遞、流通各種形式的作品變得越來越容易取得,操作簡單並方便使用,讓人越來越搞不清楚,到底要怎麼樣行為才是「合理使用」,不會侵犯作者的版權,煩惱嗎?創用CC(Creative Commons)幫你解決這個問題。


與過去著作權法採「所有權力保留」不同,創用CC是選擇性的授權並「保留部份權利」的相對作法,充分的符合網路分享的概念。源自創作、取用的意涵,期望發揮公用、共用的精神,創用CC是由四項要素組成,分別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和「相同方式分享」,供作者自行選擇欲授權的部份。


四項要素組合成六種條款


「姓名標示」是作者要求利用者得標示出其名稱或是筆名,根據作者指定的方式,甚至可以包含作品名稱、出處及網址。不過姓名標示,並不是一種背書或合作的關係,因為授權的對象並非特定授權人。


「非商業性」則強調,創作者的作品不得用於商業性的活動,也就是不能藉由使用此作品,來謀取商業利益或是私人金錢收入,一切的使用與分享,都應該建立在無償的前提下。


「禁止改作」規定利用者不可以改編使用原作者的作品,網路上常見的改編形式有:編劇、編曲、改編小說、改編電影、錄音、節略或是濃縮。在Youtube上常見的影片搭配音樂的方式,如果非原作者合法授權,便構成此處所說的改編。


「相同方式分享」說明的是,如果原作者採用的是姓名標示分享使用,那麼利用者在進行改編後,也要使用姓名標示的方式分享給他人。如果利用者並非在改編後分享,只是單純進行分享,則應按照原作者所授權的創用CC條款方式進行分享。


作者可以根據以上四項要素的排列組合,選擇六種不同的創用CC條款,各種條款當中,唯一的共通點就是都得標示作者姓名。隨著科技的進步,如何合理使用的定義變得越來越模糊,導致侵權事件層出不窮,創用CC概念的產生,除了保障了作者的權利之外也讓網路分享變得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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