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匯流時代的壟斷議題 贏家輸家究竟是誰?

記者/蕭詠詳


媒體產品形塑的規模經濟市場,特性是雖然頭端固定成本高,但隨著消費者(閱聽眾)人數的增加,媒體企業的獲利程度,就有望隨著使用人數成長曲線,同時雙頭向上攀升,邊際效益大增。


電信電視同業競爭


如此媒介景觀下,使得通訊電信產業鎖定電視產業大餅,以網路技術基礎,例如ADSL、光纖,搭載數位電視「低價」銷售的方式,意圖強勢進軍傳統媒體市場。國內電信三雄之一的中華電信─台灣最大的電信服務業者,業務範圍涵蓋固網通信、數據通信及行動通信,近年來也積極推廣MOD IPTV(網路電視)服務,進入電視產業競逐市占率,造成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的電信與有線電視變為同業,並且同台競爭。


然而自08年第三季以來,付費訂閱MOD的收視戶,已經看不到台視中視華視等無線電視台的偶像劇,收看到的盡是些重複輪播的墊檔影片,造成用戶反彈聲浪大起,指責中華電信漠視收視戶權益。事實上,依NCC規定,MOD是IPTV平台的提供者,目前沒有自製頻道節目的資格;另外,提供MOD頻道內容的獨立營運商「台灣互動」表示,無線電視台的外製節目,例如老三台偶像劇,由於著作權問題,並未授權IPTV播出。


不公平競逐的開始


此議題近期的新發展則是,NCC計畫修法取消有線電視「必載頻道」(無線電視)的規定,讓MOD平台和有線電視台站在同一個立足點發展。不過消基會卻表示,與其取消有線電視原有的必載條款,倒不如要求MOD將無線電視列入必載頻道。就兩者提出的觀點來看,僅為治標而非治本的方案,因為影視產品著作權仍是問題的癥結點。


行政院新聞局法規委員會委員江耀國強調MOD是特殊型態有線電視,其屬性應該劃分,不應該死板地硬塞入何種媒體。筆者認為,數位匯流時代的MOD,因為有線系統業者聯合頻道商的抵制,在市場上很難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到熱門頻道節目的播放權,因此MOD的內容拚當然打不贏頻道數齊全、收費又低廉的有線電視。


現今台灣通訊傳播產業的管制是依照「媒體類別」與「單體通訊模型」訂定,即不同媒介類型適用不同法規的垂直二元體系,例如,中華電信MOD適用電信法規定,衛星及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則以廣電三法規範之。上述電信法和廣電三法無論結構管制抑或行為管制都採不一致的規定,不過於數位匯流的媒介景觀下,傳統分歧的管制制度已面臨嚴峻挑戰。將視角拉回到網路數位電視該議題觀之,NCC的職責應該是確保IPTV和有線電視業者能在從一個起跑點競賽,然今天有線電視老早就跑在IPTV前頭,雙方並非公平地競爭。


自由市場倡導每個經濟單位或團體,能不受政府或其他壟斷團體的影響,追求自利並參與各種經濟活動;台灣電視產業的發展,卻必須同時產官界多面向的困境,遲遲無法跟上數位匯流的腳步,而在這樣不健全的體制下,最大的輸家,我想還是閱聽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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