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音樂的合法非法之辯

記者/李謙

網路的發展是 20 世紀末最重要的事之一,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因為它是全新的科技、全新的空間,因此舊有的法規難免會有無法完全吻合而沿用的現象,這時候重點就在於要如何去解釋舊有法規來適當地規範新的科技,而要注意的是要盡量避免阻礙到新萌芽科技的發展,因此對於著作權法以及相關網路法規的修改及訂定,實在是非常需要並且要非常審慎面對的。

隨著頻寬的成長,光纖到戶,音樂檔案的下載門檻逐漸降低。恆古至今,科技與智慧財產權的衝突就從未間斷。新技術的發明必定會與舊的經濟體系(既得利益者)產生衝突,然後是談判、協議、合作,進而形成新的商業模式,並且由法律追認。

事實上,如果音樂真的是”無價”,那音樂終將會消失(沒有人能夠付的起各種的管銷費用);但是實際上「線上音樂」將會促成另外一種的商業模式,是傳統組織打破後的再造,是商業利益的重新分配。

過去幾年來,音樂產業已經成功地和網路科技達成某種程度的和解,創造出新的 「線上音樂互利模式」。我們該摒息以待的是司法者最終將如何詮釋網路經濟時代裡的著作權觀念﹐使其既能扣合網路世界脈絡清楚的發展趨勢,又能直探著作權制度平衡「保護創新誘因」和「鼓勵文明累積成果分享」的本旨。而非急於劃定非法使用和合法使用兩者的界限所在。

站在世紀初的我們,關注重點似不應在於無限上綱地嘗試援引著作權法保護權利,而是應該在於如何採取適當因應策略保護權利的同時﹐掌握到未來最有潛力的網路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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