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旅遊服務 法律權益不可少

記者/陳巧玲

隨著年假的接近,不少民眾透過網路旅行社安排假期、訂定飯店旅館,消費者要如何避免既掃興,又淪為冤大頭的糾紛,基本保護自己的法律權益可不能少。

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 19日在台灣線上購物發展趨勢報告中指出,2006年網路購物的市場規模將高達新台幣830億元,相較於去年成長了近五成,未來仍有高度的成長空間,預估2007年將突破千億元的市場規模。旅遊性產品包括網路機票、國內外旅遊規劃,及訂房服務,佔了網路購物市場中的六成,為當紅、且成長最快的市場。但因旅遊商品衍生的消費糾紛也同樣在成長,其中有八成是因為促銷廣告行程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刊載錯誤所造成;而飯店網路訂房退房所引起的爭議,每逢假期向消保會投訴的消費者也不在少數。

相較於傳統旅行社的定價,利用網路選購旅遊商品除了便宜外,更佳的是透過資訊公開透明,消費者能貨比三家與自由安排,但也因為過於依賴廣告內容,缺乏行程介紹等溝通流程,導致消費糾紛層出不窮,其中又以入住飯店、餐飲、交通工具等服務內容產生的認知差距最為常見。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旅遊性商品時,除了與網路旅行社簽訂定型化契約外,若因購買了不合適的旅遊商品想要取消服務時,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內容,「對於收到商品不願意購買時,於收到商品後的7天內,退還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或價款。」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隨著國內旅遊度假風潮的興盛,有不少消費者也透過網路旅行社預定旅館,或直接上飯店、民宿的網站預約房間,但不少不肖業者在網路上以假民宿真騙財的手法,讓消費者在付錢訂房後才發現上當受騙。對此網路消費者協會表示,消費者可透過協會提供的認證資訊,及搜尋網頁上經網銷會檢驗的認證標誌,以選擇可靠的業者。此外,國內不少知名的飯店不接受取消或更改訂房,或未在網頁上揭露相關訊息,消費者基金會表示根據消保法第11條規定,「在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天之合理期審閱全部條款。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且即使在訂房契約成立後,根據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中第5條規定,除另外負擔補償費用外,消費者仍可隨時通知業者解除契約。

而在取消訂房的扣款額度上,依據民法規定,若因訂房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旅館依法有權沒收訂金,但若金額過高,消費者可要求退還部分款項。為保障消費者自身的權益,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訂房前,應先電話洽訂房規則,如是否可更改、延期或取消退費等,逐一了解後再決定是否接受,以免發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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