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撰稿/楊舜慧
商業模式的創新就是「結構創新」(structural
innovation)。企業以「創新的商業方法」、「創新的商業程序」和「新的結構資本設計模式」,取得在知識經濟時代的獲利關鍵和競爭優勢。然而,創新的商業模式是否可以專利權化?如何才能使得創新者、企業與社會形成三贏的局面?
商業模式的專利權化保護的是「方法以及流程」,也就是「創新的商業方法」、「創新的商業程序」和「新的結構資本設計模式」。對於結構資本的創新是否賦予專利權保護,引起相當熱烈的討論,贊成者認為:可以增加創新者的誘因,進而提升創新的質與量;反對者認為:專利權化的商業程序與運作模式會讓創新逐漸窒息滅亡。
Jay Walker
以成立「Walker
Digital」可專利權化「創新的商業程序」公司而聞名,這家公司模仿愛迪生(Thomas
Edison’s Laboratory)成立實驗室的做法組成一個所謂「Patent
Everything」的團隊,積極開發並申請專利。此外,Jay
Walker旗下公司還包括:Priceline.com以及Walker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Partnership。1999年中以前,「Walker
Digital」這家公司共提出250件專利申請案,共獲得12個專利。2000年,Jay
Walker旗下的公司獲准的美國專利已超過60件,並且尚有大約300件專利案審查中,所獲准的美國專利中,多數是屬於「商業模式、財務會計、企業管理」方面的技術;另外,也有「優惠券的發送或是使用」;「促銷計劃」;
「財務」;「會計、記帳、帳務分析、帳務確認」以及關於「預約訂位」;也有為數不少是「娛樂裝置、遊戲機」方面的發明。至目前為止,Jay
Walker獲准的美國專利大約有200項,而且他的團隊已經發明超過600個,可解決問題的專賣商務系統,橫跨的產業包括:旅行、零售、餐廳、出版、遊戲和娛樂…等。
Jay
Walker曾指出:「在電子商務的時代,誰先進入這項電子商務的市場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誰先取得這項電子商務的專利!」Jay
Walker的構想並不只是單一的專利權,而是希望累積結構資本所創新的商業模式,數位經濟時代正是提供此類創新的溫床。Jay
Walker認為讓自己的點子在專利權的保護下商業化,然後授權給自己的企業或其他公司發展,才能夠讓新的商業模式進入市場中嘉惠其他人。但是,智財權法律的律師Robert
Kunstadt則認為,若少數領導企業利用專利權化的商業運作方式,可能會強化自己的獨佔力量,阻撓新進者進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