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於 6 月 29 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於 6 月底前在官方網站上對外公告 60 天,預計於 7、8 月辦理 3 場公開說明會和 1 場公聽會。《數位中介服務法》將連線服務(如寬頻上網)、快速存取服務(如行動寬頻)及資訊儲存服務(如雲端儲存作業)業者納入管理,納管業者必須遵守 8 大基本義務,包含資訊揭露、線上廣告揭露、透明度報告等,若違反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 1,000 萬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於 6 月 29 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截圖來源 / NCC 官方網站)
納管業者中,資訊儲存服務業者底下包含「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及「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後者門檻為在台灣有效使用者數量達 230 萬人,其規模對社會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主管機關得公告為「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大眾最為孰悉的 Facebook、YouTube、Dcard 和 Yahoo奇摩拍賣,因其使用者數量和規模而分類在此。
NCC 要求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負擔 4 大義務,包含風險管理、每年風險評估、獨立稽核且 NCC 可要求其辦理稽核作業,以及服務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採用的主要參數等(如 Facebook 必須於推薦內容中標註是否為廣告贊助之資訊)。此外,若遇違法內容,未來民眾可直接告知平臺方,且平臺方必須嚴正處理並回覆,同時也公告於公共資料庫;政府也能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若法院裁罰認定違法,該主管機關便可執行移除或限制接取,且平臺方必須配合辦理。
NCC 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 和國際管理趨勢而訂定。他強調,其草案精神是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引入多方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NCC 不會認定哪些屬於違法內容,此部分仍有主管機關做認定(如疫情資訊屬衛福部、詐騙資訊屬警政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