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匯流新潮流 修法促產業競爭

記者/林瑋庭


2002年至2004年間,中華電信MOD為了該適用有線電視法或是電信法而處境尷尬。當時,中華電信身為網路業務經營者,以電信法經營取得MOD全台經營執照,然而,有線電視業者依有線電視法只能取得區域執照,且受費率、市佔率、黨政軍不得經營等規範,因此抗議遭受差別待遇,最後由NCC裁定MOD適用電信法。MOD是網路寬頻的加值服務,透過寬頻技術傳送影音內容,再由電視機接收,特點有高畫質、互動性高及計次付費等,跟有線電視以線纜傳輸、固定計費的經營方式大不相同,從此案中可看出在數位匯流時代下,同種服務,卻受不同架構管制的矛盾。


不平等競爭 跨業門檻高


數位匯流的時代,各方產業需藉著法規的引導才能順利進行。然而,上述MOD的例子顯示出目前廣電及電信產業匯流幾乎停滯,其癥結在於兩者管制架構不一,不利跨業競爭。例如,廣電三法和電信法對於經營區限制有所區別,有線電視業者僅能分區經營,但電信業者卻可發展全國性業務;在市場進入的門檻上規範也不同,廣電業者進入市場的門檻遠比進入電信業來的低,但是對於外資限制、黨政軍投資方面,則較電信法來的嚴格;談到資費管制,有線電視收費標準是由地方政府審議,但電信資費是由NCC管理。


不平等競爭 內容管制各法為家


廣電內容受到嚴格的限制,業者需配合分級,也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妨害兒少健康的內容,此外,廣告的時間、內容皆受廣電三法規定。然而,電信服務內容,如網路電視,內容方面僅能靠業者自律,或是由使用者向NCC檢舉後,要求業者下架。


廣電三法修正草案 促有線、電信業大洗牌


為了打通法律障礙,促進數位匯流的腳步,行政院訂出三階段計劃,欲結合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與電信法,形成四法合一架構。逐步由有線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修正,邁向整併。去年3月,廣電三法修正草案通過,有線電視法放寬業者經營區範圍,也就是說有線電視業者可以全台經營,另外,為了促進數位匯流,草案規定新進業者需以數位化提出申請,原有業者也需在下次換照前,完成數位化。草案也放寬限制,有線電視業者可租用電信業者傳輸設備,提供電信及加值服務,打破跨業經營限制。


台灣在數位匯流的腳步比他國緩慢,修法過程牛步是一大原因,俗語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迅速修法才能由結構改善產業環境。

分享此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