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猶豫期該不該有例外? 正反爭論不斷

記者/彭采薇


日前丁守中等立委提案修正消保法,將特定商品排除在「七天猶豫期」之外,引來各界熱烈討論。消基會20日對此召開記者會表明堅決反對的立場,並認為現行規範下就有如此大量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買賣行為,若再增列排除條款,將使業者無限上綱,違背消保法初衷。


現行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對郵購商品有異議,7日內可無償退貨,前提是付費前無法實際檢視商品─包含電視、網購、電話、型錄等都在郵購之列。修法方主張在此條款後面加上「有合理例外情事,不在此限」,並交由行政院定義何謂「合理例外情事」。 

修法主要是為了排除特殊商品,如影音產品、生鮮食物、版權商品等相關的消費爭議。立委指出,英、美、日、韓等皆有在消保法明訂可排除的特殊情況,加上目前網購環境漸趨成熟,可適度參考國外作法,促進產業發展。對此,消基會則反駁,網購環境仍普遍不佳,若要學習國外增設排除條款,應先參考國外消費者保護的先進作法。


消基會官員希望業者提供「合理的檢視」取代修法,只要消費者在付費前有可以試讀、試用的機會,七日猶豫期就無法生效。然而,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表示,電商業者曾多次表示七日猶豫期造成經營不便,建議產業界也應加入法規制定的行列。由於正反爭論不斷,消基會表示願意廣納各界聲音,給予彈性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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