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倫理報你知 侵害專利要深思

記者/謝君臨

在資訊時代的社會裡,「專利」(patent)的相關法律規範不可不知,因為很可能一個不小心,我們就落入了侵權的疑雲當中。所謂「專利」,是一項國家與發明人之間的法律協定,主要是針對「發明」、「新型」,以及「新式樣」三者,經申請並審核通過後所賦予的一種權利。發明人在一定的時間內,享有製造、利用、販賣該項發明的權力,且這樣的保護是具有排他性的。


我國的專利業務,主要是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負責。根據現行專利法規定,上述「發明」、「新型」,以及「新式樣」三種保護類型中,專利對於「發明」的保護,限定在20年之內;而對於「新型」的保護,則以10年為限;至於「新式樣」部分,有效的保護時限是12年。需特別注意的是,專利並不保護抽象的「概念」,申請人須揭示具體的技術內容,才能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而在申請專利時,則需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夠獲得專利的保護。第一,此項發明必須具有實際的使用價值,而且它同時要有新穎性的內容。第二,此項發明必須具有進步性,如果是會阻礙人類進步的發明,則不能提出申請。第三,此項發明在其所屬的技術領域中,需擁有創造性的步驟。最後,這項發明是在法律專利權的規範內;諸如科學理論、數學方法與急病診療技術等,則無法申請專利。


就其他各國的專利權制度而言,美國的專利分類分為「發明」、「新式樣」以及「植物」等三種,保護年限分別為20年、14年、10年。日本的專利制度分為「特許」、「實用新案」以及「意匠」三種,保護年限分別為20年、6年、15年。至於中國大陸的專利權制度,則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保護年限分別為20年、10年、10年。


儘管世界各國對於專利權制度的分類與保護年限皆不盡相同,但其保護發明者權益之立意,卻仍是一般無異。專利是刺激個人創造力的制度;然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善用專利權,確實能維護並增進個人持續創作之意願,保障發明者的智慧財產,但過度的規範與限制,卻也有可能扼殺創意,讓公共領域的共享概念難以實現,如何維持兩者之間的平衡,是我們須深思的重要課題。

分享此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