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C新法上路 微網誌受不受影響?

記者/張金安


 


「什麼?發文還得註明是不是廣告文!」如果你是美國的部落客寫手或網路行銷業者,你一定會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這個新規定感到頭痛欲裂。畢竟,這代表著又一個行銷方法被管制了。至於目前最夯的微網誌呢?那我們得先來談談這個新規定了。


事實上FTC在七月份時,已就部落客能否在自己的文章中加入廣告文而不告知讀者這件事在作討論,並且也考慮是否要修改「廣告推薦與見證的使用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而之所以會在上周一讓政策大轉彎,並公布新法令將在今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原因乃,他們發現在某些案例當中,部落客絕對得負起告知的責任。


所以從今年的12月1日開始,若部落客在自己的部落格中替廠商寫試用心得或廣告文的話,那麼他們將得就寫這篇文章所賺得的好處,對其網友據實以告,否則便是違反規定。這除了會令部落客受罰之外,廠商跟部落客也得對消費者負起連帶的責任。當然的,這裡指的部落客不只是部落格的寫手,還包括微網誌。


既然已經了解其目的跟涵蓋的範圍後,我們現在可就微網誌的部分開始討論,不過得先把鏡頭轉回台灣。首先我們得先把台灣最紅的微網誌找出來,然後再分析其使用者的行為。根據網路收視率調查ARO(Access Rating Online, ARO)七月份的數據顯示,噗浪(Plurk)已竄升為ARO排行第四名的網站。另外,它目前對外宣稱擁有的會員數35萬(多數觀察家相信實際的數字不只如此),也是Twitter在台灣的好幾倍。所以就讓我們來看看,大家都在噗浪上做些什麼。


微網誌和網誌最大的不同便在於,它限定了使用者發言的字數,使用者被限定只能在他/她(為行文方便,以下以「他」為通稱)的噗上發表最多140個字的文。所以,基本上在噗浪上的噗,都是使用者當下的喃喃自語或是即時分享。根據筆者的觀察,幾乎很多網路上知名的部落客都會同時擁有其自己的噗浪和網誌。而在這兩者之間,發文的內容也和字數一樣,各異其趣。網誌的內容可能是就其專長的領域為主,偶爾穿插幾篇廣告文或試用新得;至於在噗浪上則傾向於較無目的性的即時心情抒發或文章影片分享,廣告文或試用心得,則是少之又少。


從內容的部分我們可以發現,這兩者間的屬性其實是不太一樣的。部落客使用噗浪的方式和目的在根本上,本就和部落格的使用上大異其趣。或許可以說,部落格等於他們用來交作業的平台;噗浪則是在課業之餘,用來話家常閒聊的地方。況且,在短短的140個字內也無法完整的交待清楚產品的試用心得,充其量也只能簡短的告訴網友他正在使用什麼產品、好不好用等。


不過,有一點新法中未提及。那就是,若部落客將其廣告文的連結貼在其微網誌上,新法的管制條例還適用其中嗎?部落客是否需要如同他在網誌上的文章一樣註明他拿了多少好處寫這則噗或推呢?就像英文俗語中說得一樣:There’s always a way out。筆者認為,不如就等新法上路之後,再來看看會怎麼發展吧!


 


 

分享此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