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糾察隊 虛擬BBS也要遵守實際法規

記者/邱志豪


大概2、3年之前,一群學生相約去外面的餐廳吃飯,發現餐廳的衛生條件有待加強,當下又跟服務員鬧得不愉快,回家之後第一件事就是上學校的BBS去發文來指責該家餐廳枉顧道德,引起所謂的「鄉民」群情激憤,各式各樣的用詞紛紛出籠。結果被餐廳負責人上網備份,以毀謗之嫌告上法院…


其實這樣的事件幾乎每天都會在台灣的各大BBS站上演。對很多使用者而言,BBS除了是交換情報的場域之外,還是一個抒發情緒的場所。然而,很多使用者在抒發情緒的同時,卻常常不小心誤觸法網。以06年在PTT實業坊上的PCMan毀謗案為例,一名網友在使用BBS連線軟體PCMan當機之後,一氣之下發表了一些詆毀PCMan作者的言論,結果被作者告上法院,最後以和解收場。


在BBS上,群體行為與活動常常將激動的情緒渲染到所有參與的使用者身上,再加上無意義的英數組合隱藏了使用者的真實身分,這樣去脈絡化的虛擬場域很容易讓使用者落入在BBS上的身分隱密安全,而BBS上的所作所為無法可管的錯誤認知之中。但其實使用者的一舉一動都會留下紀錄,如果被害人真的想追究的話,絕對是有法可管,有跡可循的。


而某些BBS站會特別設立一個讓使用者能夠在發表文章時,自由修改顯示帳號的匿名版,其實最初的立意是想要鼓勵更多的使用者能夠勇敢的發聲,當作是一個自我發洩的窗口,但越來越多使用者利用匿名的機制,在匿名版上大開他人的玩笑,甚至直接辱罵其他使用者。但就如同一般的文章一樣,匿名版的文章一樣是在法律的管轄範圍之中,不會因為匿名版的機制就受到特別的保障。


根據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而且發生地點不分實際場所或是虛擬的網路。毀謗雖然看起來不像傷害罪一樣嚴重,但仍然是受到刑法所保障,而且若是發生在網路之上,還會違反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被害人依法可以提出賠償請求。


BBS提供使用者一個良好的交流空間、快速的訊息交換場所,也有許多網友把BBS看作是一個現代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實現之地,這些都是BBS的優點跟存在的必要,但前提是使用者要懂著尊重其他使用者,還要尊重自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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