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曾玟瑜
立法院昨(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增訂「三振條款」,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若認定網路使用者三次侵犯著作權,可依法將使用者停權。另外,也制定條款為網ISP業者提供「責任避風港」,網路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使用者的侵權行為,就可以避免付連帶法律責任。
由於網路的特性可讓使用者輕易地在網路上互通資訊,簡單操作的「複製、貼上」功能也容易造成使用者侵犯著作權法。現今,「三振條款」明確規定,只要使用者受到三次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告知侵權,ISP即可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人也可對使用者提出告訴。雖然有立委質疑這樣的方式只要換個名字就可以躲掉處分,但仍是為侵犯著作權法相關探討提出進一步的改善。
過去,由於網路具有匿名性的特性,著作權人無法一一追訴法律責任,所以一旦著作權人提起告訴,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就得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法案。此修正的著作權法條文,可讓ISP業者扮演監督腳色,免受負擔其法律責任。未來,著作權人也可以依法要求ISP業者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
目前部分ISP業者已經著手制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其中包含侵權行為的相關規範,目前雖然各家停權門檻不一致,但未來修法通過後,將會有統一的標準,智慧局也會對各種侵權行為做正式的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