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業者 看 音樂數位化

記者/洪于婕

台灣音樂工業因而面臨了盜版、MP3、燒錄以及其他網路音樂的快速傳播等重大危機,唱片公司專輯銷售規模銳減,國際狀況亦然,甚至有人統計,2011年時CD的銷售量預計將趨於零。因此,音樂數位化的勢在必行是唱片業者的一場硬仗。

根據美國《富比世》(Forbes Research)的統計調查顯示,到2008年全球唱片市場將高達八百億美元(約合新台幣二兆七千億元)。其中,數位音樂將占四百五十億美元(約合新台幣一兆五千億元),首度超過非數位音樂市場;另一方面包括中國大陸與台灣在內的數位市場也將達到二十七億美元(約合新台幣九百二十七億元),在在顯示這個市場商機看好。

這樣「驚人」的發展速度,說明這個市場正處於產業生命週期的成長期,自然引起五大唱片業者的高度關切。音樂數位化後,成為了無形的商品。不需包裝成實體成品,可以做到「立即消費、立即交貨」,甚至「先享受、後付款」。美國蘋果電腦在2003年四月份與五大唱片合作,以每首單曲收費99分提供下載,一個月內已賣出200萬首歌曲,引起美國線上AOL亞馬遜網站也跟進推出下載服務。

對於智慧財產的擁有者來說,數位化這種無窮盡的複製能力大幅拉拔了智慧財產的利用價值,數位化的技術普遍應用,使人類原本許多看的見、摸的到,俗稱為財產權的東西,轉眼之間都隱身到以「0」與「1」排序的電腦虛擬空間,因此數位化的產品更多元化了。由於音樂檔案具備易於分享的特性,音樂產業比起其他娛樂產業更易於開發並擴大產業之數位虛擬市場商機。

在這樣的潮流下,甚至出現了幫樂迷打MP3下載官司的唱片公司。Nettwerk非但不反對MP3下載,反而資助因為下載MP3而被RIAA(美國唱片產業協會)控告的樂迷打官司,聲稱願意支付這位樂迷所有的律師費用或敗訴的賠償金。他們認為,完全開放的態度其實有助於唱片產業在資訊時代裡賺錢。控告樂迷,用DRM技術限制樂迷只能在少數平台播放音樂,反而會限制音樂事業的發展。

如同網路拓寬了我們的視野與縮短了世界的距離,不管以後是MP3還是MP4或者是MS Audio 5.0任何一種規格一統天下,重要的是這種音樂透過網路傳播的路已經走出來了,要叫消費者重回以前那種音樂專賣的時代似乎是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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