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購物發燒!消費者還得持續接招

記者/陳宏睿

現在只要一打開電視機,轉個幾台就會發現電視購物的頻道,就算你選擇忽略它,但你還是不能否認電視購物已經變成許多顧客購買商品的主要來源之ㄧ了。看著主持人的口沫橫飛,坐在電視機前的妳,好像也不得不趕快撥打電話,追趕流行。儘管電視購物火紅的很,消費者還是得小心接招。

現今電視購物或是網路購物的商業型態其實就類似於郵購,只不過在不同的媒體平台上販售,電視購物具有傳統購物之樂趣,再加上網路購物的方便性,普羅大眾緊盯在電視機前面,就可以選購商品。也就因為如此,電視購物延伸出許多的糾紛,有幾點消費者必須注意。

電視購物不似到實際店家去購買商品,消費者可以眼見為憑的把眼前的商品給打包回家,但是電視購物僅能單憑目錄或電視購物頻道之內容即決定購買,而實體商品又可能與目錄或電視上所展示之圖片、動畫等有所出入,往往在主持人口水滿天飛地強力播送下,半推半就地買了商品。糾紛因此而生,根據中央大學的調查報告,電視購物的消費者滿意度偏低的原因其來有自。

第一、當消費者遇到此類狀況時,其實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二、為避免消保法被消費者惡用(在使用商品七日後惡性退貨),經濟部商業司委託資策會科法中心研究之電子簽章法草案第十七條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為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商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之一之規定:一、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經交付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二、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具有時效性。三、性質上無法退還、具易毀壞性或時效性之客製化商品或服務之提供。」

未來,電視購物因應數位匯流如日本PRIME推出的「i?TV?Shopping」利用數位廣播的雙向機能,消費者一邊看著節目,不需要中斷電視的播送就可以透過簡單的操作來購物。例如消費者看到節目上所介紹的商品,則在螢幕旁邊就顯示與節目相關的資訊,一面看著電視就可一面便可利用電視遙控器或行動電話來購買商品。諸如此類的應用方式會越來越多,消費者與店家還得繼續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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