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課稅立意雖良善,然惟恐成效不彰

記者/李卓耕

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與盛行,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於民國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並於11月5日正式實施課稅,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由網路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者,積極輔導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繳營業稅及所得稅。

以法律與立意的觀點來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之內容並未逾越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且其規範網路交易課稅的標準,大體上亦依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範。依照財政部該項規範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貨物及勞務者,若月銷售額達到新台幣六萬元以上者,則必須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在稅額的規定上,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者稅率為1%,高於20萬元具有相當經營規模者稅率則為5%,並由國稅局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惟個人出售所謂之二手商品,不論金額多寡,均無課稅的問題。

根據入口網站的統計,93年全台灣網路交易金額成長至新台幣275億元,而「網拍」的部份就高達164億元,以量來說,課稅的確可為國庫帶來一定程度之收入。然如果我們從課稅之迫切性來看,台灣近幾年來雖然網際網路與電子交易市場雖急速成長,然電子商務環境與市場發展依舊未十分成熟與完善,衍伸並遭遇到許多問題,諸如交易的私密性與安全性、隱私權資料外洩、交易糾紛等等。以全球最大的網路市場交易國與最大輸出國-美國來說,美國眾議院以多數贊成通過,持續將網路交易課稅凍結暫緩實施,顯示網路課稅並不單純只是「應該課稅與否」的問題,還牽扯到網路產業發展、課稅公平性、甚至是國家競爭力等更深入與複雜的層面。

而在實施的可行性與效果上,對消費者而言,上有政策,下當然也有對策,消費者可能一人申請多個拍賣帳號,將每個帳號每月營業額控制在六萬以下,或是標榜為二手商品,九成九新;甚至是私底下另行,加上由於電子交易之特殊環境特性,難以確認交易之雙方或多方實際身份且電子資料更改容易,整體來說,現在就談網路課稅實施及成效似乎有點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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