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音樂產業歷史軸下的KURO事件

記者/郭瑞林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以及資訊科技發展,點對點傳輸軟體的應用也日益普遍。國內較知名的點對點傳輸軟體有ezPeer、Kuro以及Kazza等,利用這些傳輸軟體來下載檔案十分便利也十分快速,此外還僅需支付少量的費用甚至不必付費。P2P技術簡單來說,就是藉由系統間的直接交換來進行電腦資訊和服務的分享。正因為P2P有著如此的特性,可以支援用戶利用Internet和其他用戶交換各種檔案資料,其中當然包含音樂和電影檔案。因此P2P的應用也成為了電影、唱片等業者的頭號眼中釘。

P2P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最早始於2001年Napster事件,當時一位十九歲的美國高中生Shawn Fanning發明這項網路檔案交換技術,由於使用人數快速增加而引起電影和唱片業者的圍剿,最後美國法院裁決Shawn Fanning的Napster敗訴,主要是因為Napster的P2P技術需經過中央伺服器再轉送檔案。之後,一些P2P軟體公司開發展出不需經過中央伺服器的P2P軟體,Kazaa即是著名的例子。由於不需經過中央伺服器,之後美國高等法院在審理電影和唱片業者的訴訟時,裁定Kazaa和其他P2P軟體勝訴,主要原因在於P2P業者是提供軟體給使用自行交換檔案使用,並不需對使用者交換何種形式的檔案負責,這就等同於提供免費電子信箱服務的ISP業者並不需要對用戶收發何種內容的信件負責一樣。

不過國內擁有四十萬戶使用者的付費下載MP3音樂網站Kuro,被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控告違反著作權案,臺北地方法院於本月九日宣判,因涉嫌重製侵犯他人著作權,被控違反著作權法,Kuro敗訴必須賠償300萬元,立即停業。並依常業犯判處飛行網董事長陳壽騰二年徒刑、執行長陳國華、總經理陳國雄各三年徒刑,三人均併科罰金三百萬元。此外,下載九百多首歌曲的Kuro會員陳佳惠也判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這是國內第一起針對P2P網站被控侵權的有罪判決,今年6月30日ezPeer獲判無罪。兩案於判決上差異在於,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並沒有規範P2P模式,ezPeer用途有多樣性、本身並非犯罪工具,因此ezPeer並未製造「刑法所容許的風險」,從刑法的客觀歸責論審查,不能將使用者利用ezPeer的機制犯罪的不法結果,歸責於ezPeer,因此判定無罪。合議庭判決主要理由,是陳壽騰與擔任公司要職的兩個兒子陳國華、陳國雄,明知KURO網站平台可供會員違法下載重製有著作權的檔案,仍不斷標榜可透過網站下載數十萬首最新流行歌曲MP3,藉此吸引會員加入,賺取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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