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配套打造數位電視時代

記者/胡舜宜

台灣政府對數位電視的輔導開始的很早,1991年由經濟部核定「高畫質視訊工業發展推動方案」,之後在1992年核定「高畫質視訊工業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1995年5月由行政院提出「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劃」,2002年公佈的「國家發展重點計劃」中,並持續將「數位化」與「寬頻網路」及「e化」列入發展計劃中。

國內則因政策與相關法令未能適切的配合,導致原本訂定開播(2001年)與收回類比頻道(2006年)的時程後延,在2001年6月,基於行動裝置接收的便利性,將原本訂定的數位電視規格由美規改為歐規,政策的大轉彎致使業者造成損是。目前,各傳統電視台基於成本及經營考量,由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協調各無線電視台,在北部地區輪流試播數位電視節目,未來幾年,將會是類比及數位並行的過渡階段。

我國數位電視發展的遠景是「數位電視普及化、數位頻道多元化、數位內容優質化、數位落差極小化」,我國政府期望利用數位電視的提高頻譜使用效率,一方面促進我國數位傳播產業相關之發展,藉著政府引進、鼓勵的方式推動數位電視的發展與普及,並帶動「兩兆」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台灣現階段數位電視發展之規範第最大的改變在於製播分離,過去只要有執照就可以使用被分配的頻譜,自由的在當中製作認為最適合節目規劃。數位化之後,頻譜劃分數量與經營內容,都先由主管單位依據媒體的職責進行專業規劃,再由業者依據審議或投標機制獲得。因此,廣電主管機關未來所扮演的角色將更為主動,因為過去媒體經營太過商業化,數位化後將更考慮公共性的思考與媒體服務,也就是數位電視發展之時考量的重點因素。

另一方面,期望透過數位電視的發展創造相關產業的發展與合作與良性競爭,傳統電視台從製作到發送都是由自己公司處理,不過現在的規劃則是進行水平整合,讓無線與衛星頻道以及製作公司,都必須取得數位頻道經營執照,擴大數位內容的多元,並有計畫的開放營運以及傳輸平台。未來新進業者基於此導向將必須更了解市場並掌握時機做出最佳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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