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付惱人的廣告垃圾郵件有法了!

記者/陳志豪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昨(2日)天上午於立法院初審,若三讀立法通過,將來發放電子商業郵件就必須提供發信者的營業地址,以及在郵件主旨上註明「商業」標示,且收件者有選擇權利和固定機制拒收同類型郵件,違者將付出每人每封500~2000元不等的賠償,依違法所得利益為賠償上限,不受相關同一原因事實所負損害賠償最高總額兩千萬元的規定限制,預料對目前電子商務發展造成廣告電子郵件塞爆信箱、浪費網路空間、網路塞車的情形有所改善。

此外,在知悉發信人有違反規定的情況下,廣告代理商也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讓廣告代理商多一分管理自律,這是針對網路上的匿名特性,發信者利用網路偵查不易而產生投機行為的反制方法;其他規定還有信件主旨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訊息,不得發送信件給已拒絕接受信件者等,希望能減少處理垃圾郵件浪費掉的時間。

目前草案尚在審查階段,仍有一些相關細節需要討論,包括手機簡訊是否應同時規範在內;垃圾郵件的「大量」該如何定義;政治選舉廣告文宣是否應被視為商業行銷等議題,朝野立委意見分歧,因此科資委員會暫時決議先舉辦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政府官員、民間業者共商之後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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