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退貨不可不知小撇步

記者/陳嘉珮

網路購物提供消費者更多的購物機會及便利性,克服了消費者在實體交易環境下購物的限制與障礙,但也因為網路購物會發生消費者無法直接面對業者、消費者無法事先檢視商品…等這些消費者無法就交易條件與業者直接進行溝通的情況,致使網路購物存在若干潛在風險,也可能造成消費者收到網路購物的產品或服務後,感到不喜歡或覺得不合用,因此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若能注意以下的事項,將能保障消費者網路購物後若不滿意產品欲退貨的權利,懂得保障自身權益的消費者,始能充分享受網路購物所帶來的各項好處。

第一,在完成每一宗網路購物交易之前,消費者應該先仔細閱讀網路商店網頁上的相關送貨及退貨條款,看看消費者若不滿意產品能否退貨,以及由誰負擔退貨費用,假如該商店沒有這些條款,建議消費者應另擇其他家網路商店。同時需注意若該網路商店設置在海外,消費者還需同時加上當地的相關稅項及其他費用,網路購物前,消費者應自行於網路商店查看清楚所有的費用。

第二,消費者應掌握7天猶豫期時效。民眾購買商品後有7天猶豫期,從消費者收到商品後次日即為第一天起算,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若第7天適逢假日,則可將第7天順延到假日後的第一個上班日,但如果是在7天猶豫期的中間恰巧遇上假日,就要列入7天內計算。舉例來說,如果第7天遇上星期六,則將第7天順延至星期一,如果星期六、日是在7天猶豫期的第3、4天,就需列入7天的計算時程內。

第三,消費者不須負擔退貨運費。在退貨方面,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對於自己購買的商品不願買受時,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其中當然也包括運費,如果網路商店廠商堅持一定要消費者負擔運費,消費者可以向消保官檢舉或向消保會消基會申訴。

第四,退貨時最好使用存證信函。如果消費者對於網路上所買下的產品感到不喜歡或覺得不合用,可於7天內以書面存證信函或直接退回廠商,或許會有消費者使用電子郵件(E-mail)通知廠商退貨訊息,但消基會提醒消費者,使用E-mail通知退貨並非不可以,但是萬一廠商堅持沒有收到mail,致使廠商不願意讓消費者退貨,這時消費者要自己負舉證責任來證明廠商確實有收到mail,因此建議消費者最好不要使用電子郵件發退貨通知給廠商,而是採取郵寄或傳真書面存證信函的方式告知廠商,並且於自己的手上保留退貨通知依據,對消費者自身權益才較有保障。

網路購物是現代人的享受的樂趣之一,但建議消費者一定要有消保意識,面對不合理的狀況,一定要懂得爭取,包括對自身退貨權益的捍衛,唯有學習做個聰明的消費者,才能讓每位消費者買得安心又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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