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模糊、利益糾葛,數位音樂版權爭議的源頭

記者/陳姝吟

自從網路普及,MP3音樂檔案格式伴隨之興起至今,有關於數位音樂到底需不需要收費或是該怎麼收費的問題,一直爭議不休。而在此爭議中,又以P2P業者與唱片業者間之爭戰,最受注目。而居數位音樂版權爭議「受害者」角色的傳統唱片業者,便紛紛發展「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技術,限制原版CD被複製「燒錄」的次數。

版權爭議關鍵在於-數位音樂本身到底是否何合乎「合理使用範圍」,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對「合理使用範圍」的定義:「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其中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指出的合理使用範圍判斷原則,卻流於抽象: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採用「合理使用範圍」原則檢視消費者對數位音樂的使用行為:消費者將購買的原版CD轉換成MP3音樂檔,放在網路上「分享」,也就是將電腦中的某個區域開放讓別人可以抓取,的確是沒有「公然散佈有版權的音樂檔案」行為;而把音樂CD轉換成MP3拷貝到自己電腦中,也在法律保障的「合理使用範圍」內。

再從P2P業者層面來看,以1998年通過的「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為例,該法限制將盜版軟體和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張貼到網路上。但是,那些P2P業者事實上並未複製音樂,只是提供一種音樂交換平台、搜尋管道,讓網友藉由網路自行交換音樂檔。若視P2P行為違法,那可說直接侵權(真正犯罪)的是下載的個人,輔助侵權(參與犯罪)的是網際網路,為何單獨控告代理侵權的P2P業者?關鍵就在於唱片業認為P2P的侵權行為造成其營收與權益上的損失,才會有此訴訟。因此,真正要解決此一數位音樂侵權與否爭議,首要重新檢視「著作財產權」,對「合理使用範圍」判斷原則作出更明確的界定。

在「數位音樂」當道的主流趨勢下,流行音樂文化其實早已由一種單純的買賣行為,轉化成一種社會集體活動與記憶,唱片業者與其抱持著多找幾個新人出幾張粗製濫造騙錢音樂專輯的老大心態,真正該做的是致力於轉化P2P形式,成為一種近似於付費的有聲視聽平台,否則,將來數位音樂的爭議可能就不再是P2P是否合法、是否是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盜版行為,而是「我們是不是可以淘汰傳統音樂C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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