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方電子報的歷史談非營利電子報的演進歷程(五)政治和法律層面

特約撰稿/楊舜慧


 

政治層面 :
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與「南方電子報

」的運作息息相關,直接影響其網路內容的產製、分配、交易與消費。
 在法律層面:南方電子報的自律性專業倫理或者是社會文化的道德規範等,也會影響其網路內容的產製和消費。 以下我們分別就這兩個層面,來探討其影響的範疇。

政治層面

高雄縣政府教育局電子資料中心的終端撥接器
(TerminalServer)

19953月後,將擴充至
110

條外線。另外,高雄市和
中山大學也有五十條外線,均對市民開放。這使得高雄縣市民眾,享有台灣地區最充分的網路資源,透過電腦和數據機(基本機型大約兩千七百元),接上家裡的電話線,就可以撥到高雄縣和中山大學的終端撥接器和網際網路連線。 


法律層面
 


「南方電子報」的著作權聲明認為,「南方」是屬於小眾、人文資訊的「通路」。就如同暢銷書必須以低折扣換取在金石堂鋪書、或付上架費交換在

7-11

出現,「南方電子報」期許自己是小眾、人文領域中具有強大擴散能力的「通路」,讓文化人的理想,透過「南方」傳播給更多人。只是,「南方」當然不會向文化人收取「通路費」。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提供稿件的個人或團體,必須要為自己所提供的文章負全責,包括在刑法、民法、著作權法上的所規範的種種責任。也因此,「南方電子報」本身不擁有任何文章的著作權,著作權依然屬於原著作權人。「南方電子報」只是盡自己身為網路上小眾、人文通路的社會責任,協助這些資訊傳播。「南方電子報」網頁上的文章,著作權人隨時可以要求「南方」將它們撤掉。
 


「南方電子報」除一次轉載外,不享有這些文章的任何權利,自然也無法代替作者來決定能不能讓別人轉載。因此,喜歡「南方」文章的朋友,不用寫信來要求「南方」同意您轉載文章。不過,「南方」很樂意擔任讀者和作者間的橋樑,把讀者的要求轉寄給原作者。
 

不過曾經在,1995
10

月,為了保護「南方」作者的著作權,在「天理國際法律事務所」翁自得先生邀請下,陳豐偉控告「光碟月刊」,為台灣第一樁網路著作權訴訟。最後勝訴,但「光碟月刊」原本打算捐給「南方」的賠款,「南方」迄今仍未收到。
2002
4

月,網路作家觀潮樓主因作品遭中國出版社盜版並冠上「痞子蔡」之名,以「給大陸中國青年報的一封信」投書「南方人文報」引發媒體廣泛討論。

 


(本文
發表私立元智大學資訊社會學研究所主辦2004資訊社會研究生論文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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