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服務或是干擾? 使用者資訊與行銷之結合

記者/沈孟蓉

網站利用消費者的關鍵字或提供免費服務,即可蒐集到電子郵件位置或消費者的詳細資訊,但是在蒐集到資訊之後如何進行行銷才是關鍵所在。

電子郵件行銷雖然可以掌握到對消費者宣傳的管道,但是即使蒐集到有效的電子郵件位置,仍然必須注意兩要項。以電子郵件行銷必須得到消費者的事先同意(consent),事先同意可以避免散發過多無用的廣告訊息給非目標顧客群,或造成消費者的反感,反而不利於品牌形象。另外,廣告或行銷內容必須精心設計,消費者收到電子郵件後可能只有短暫的瀏覽標題或內容,若不能在短時間內捕捉住消費者的注意力,效果可能亦彰顯。

而利用免費服務能夠進一步取得關於消費者的詳細訊息,以便分析消費族群之特性。就其成本而言,可能較市調公司的資料低廉,但是冗長的表單以及繁瑣的程序,可能會讓消費者填答資訊的意願減低。另外所蒐集的資訊必須是必須的,且告知消費者其訊息的用途,如填達不實資訊可能會喪失得到優惠的機會。

應該蒐集到的資訊除年齡、性別、居住地區、教育程度以及婚姻狀況等基本人口變項以外,電子郵件位置則是未來與消費者持續接觸的管道,因此必先以發送認證信的方式確保該電子郵件是有效的。至於戶籍或居住地址、電話以及身分證字號等涉及隱私之資訊,必先有隱私權聲明及保障,目前國外多使用第三方認證(third party assurance)的方式確保隱私權,以一具公信力之機構或是組織確保並監督該資訊的確是在隱私權聲明之使用範圍內。

而搜尋引擎在關鍵字搜尋配合廣告機制的行銷手法,可以得知消費者的興趣取向。在使用配合關鍵字搜尋的廣告時,應盡量使其編排方式如同搜尋網站陳列的結果資訊,但是又能夠使消費者清楚辨識出其為廣告訊息,如Google關鍵字搜尋的廣告排列於頁面右方,但是其編排方式與網站的內容相似,容易引起使用者注意。若廣告訊息與網站提供的內容服務之資訊太過相近,而令使用者無法辨識,可能會造成使用者誤點,近入後才發現其為廣告訊息而快速跳出,不僅無法達到廣告效果,也會對刊登廣告的網站造成不信任感。

使用花俏的banner廣告或干擾性高的彈出性視窗,往往讓廣告行銷成為強迫式的垃圾資訊,如此的資訊式廣告能配合消費者的需求,使網站的廣告真正成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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