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內容專題1. 數位權利管理平台

記者/李季鴻

隨著數位科技的的發展,造成了各產業之間的交互匯流,加上政府對於數位內產業的大力推動,數位內容儼然成為知識經濟與數位經濟的明日之星,然而,在數位內容躍上舞台之前,其運作經營模式尚有許多模糊而值得探究的構面,本期數位內容專題將從數位內容的數位權利(digital right)管理出發,探索數位內容未來發展上的種種可能。

首先,數位內容是一種統稱,在這個命題下至少涵蓋了兩個層面的意義:1.數位化內容(digitalized content),2.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前者指的是原本載具為類比頻道的類比內容,在經過數位化後成為數位化內容,後者則是本身即以數位方式製作的內容,以上兩者的共同特性:易傳遞、易複製使得內容經營者在經營上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數位權利管理的也就成為了數位內容產業中一個重要的議題。

數位內容產業包含了實體面和權利面,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可說是權利面,亦即著作權的部分。由於法律的腳步總是落後科技的發展,因此在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期間,許多灰色的模糊地帶,常常成為P2P業者營利的空間,導致數位內容業者的損失慘重。數位內容產業想要健全的發展,確保在數位內容流通的過程中,創作者(creator)和發行者(distributor)能得到合理利潤,是產業發展的根本條件。

目前,數位權利管理系統(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是較主要的數位內容管理機制,一但數位內容經過DOI(物件識別系統)處理,取得meatdata(後設資料)之後,便能透過DRM技術來加以管理,在DRM的架構下,數位內容經營者能夠清楚地掌握此內容的創作者、權利的擁有者等資訊,亦可在數位內容中註記買受人可行使之權立。值得注意的是,買受人在購買此數位內容之後,DRM系統還能追蹤管理,例如數位內容的閱讀次數、複製次數、內容流通情形等,進而確實執行權限的限制。

然而,在保護數位內容,實施DRM技術的同時,也將帶來另一方面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消費者感到困擾以及數位內容便利性的喪失。較佳的解決方式是讓使用者感覺不到,只要使用者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皆不會遇上有關DRM的問題,惟有當使用者違反授權條約時,才會出現警告。而數位內容的保護機制,也將造成數位內容的傳遞便利性降低,造成消費者感到不便。此外,未來DRM系統在執行追蹤管理時可能衍生出的隱私權問題,也將使消費者怯步。

為避免因數位內容權利保護不週,而導致數位內容經營業者損失慘重,數位權利管理是目前數位內容產業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雖然目前的解決方案的偏向零碎片段,無論在技術層面、管理層面都缺乏可依循的標準,但只要能夠建立使創作者(creator)、發行者(distributor)和使用者三贏的經營模式,數位內容產業必將成為知識經濟中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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