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經濟價值來源?

記者/楊舜慧 
台北報導

文化創意產業將會是許多工作與財富的來源。經濟學之父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
)所創建的經濟學裡,認為「生產才是財富,勞動才是經濟價值的來源」。財富必須用於生產,也就是用來投資,成為資本,才能創造價值。

 經濟學所定義的生產要素(factor
of production
)指的是生產各種東西的基本投入,包括人力資源(勞動與企業才能)與物質資源(土地、資本)。所謂勞動(labor),乃是由人類所提供的任何勞心與勞力。土地(land)是自然資源(nutural
resources
)的簡稱,包括土地、森林、礦藏、河川、海洋等自然資源。資本(capital)指的是「人造的」生產工具,包括機器設備,各項建築及存貨等三種。企業才能(entrepreneurship)指的是生產者結合其他三類生產要素,從事生產的經營能力。換言之,從經濟學的觀點而言,文化創意產業的經濟來源,應當為利用這四種生產要素,再加上以「科技」和「知識」為燃料和以「冒險」和「創新」為精神,而驅動的新經濟發展模式,所分別產出四種報酬。一、勞動:勞動者因提供勞務獲得的報酬稱為,稱為工資(wage);二、土地:使用自然資源支付給擁有者的報酬,稱為租金(rent);三。資本:資本的報酬稱為利息(interest);四、企業才能:生產者從事生產的經營能力,所產生的報酬稱為利潤。


若引用當代「文化經濟學的概念」的要義為經濟活動的模式,乃藉由知識(如基因、數位科技)的運用以及符號、象徵(如設計、廣告)的大量運用來累積資本、創造利潤。簡而言之,以文化創意為本質的經濟活動是在創造商品的符號價值。因為具備符號價值的物品,往往擁有極高的附加價值。創造符號的關鍵在於文化與創意這兩個賣座元素。因此,文化創意商品須以文化作為其製造的鑄模,使商品成為符號的承載物,吸引消費者認同符號的意義,而購買商品。也就是說,生產者必須結合人力資源(勞動與企業才能)與物質資源(土地、資本)的生產要素,加上致力創造商品的符號意義,提昇產品的附加價值,成為經濟生產活動中必要的重要過程。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公布的資料,全世界的文化貨品交易在近二十年已經有近四倍的成長,從
1980年的953.4億美元,到1998年的3879.2億美元。在美國,文化產業是最大的產業。從1996年開始,文化產品超過其他所有傳統產業,成為美國最大宗的輸出品;在英國,2003年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成為英國產值第二大產業,佔國民生產毛額的7.9
%
,就業人口市場是全國第一;在法國文化部是政府第一大部。

 毛豪寧先生在「『文化+創意=財富』-全世界最快速致富產業的經營KNOW-HOW」一書出版的序言指出,全世界的產業趨勢:「凡與文化沾上邊的產業營利所得多大幅攀升。因為文化產業它是唯一投資門檻很低(以大量創意和知識取代資金),可是卻能創造極高的附加價值,尤其是回收期短、且透過等重複利用的特性延長生命週期,以及產生龐大的衍生性商品利益更是可觀。」


文化產業具有高度的經濟價值,能增加就業機會和改善生活品質,提昇群體認同感和幸福感,及有助藝術推展等功效。台灣面臨產業轉型的關鍵時刻,必須積極營造有利創意文化產業發展的環境,展開當務之急的計畫與行動。台灣發展創意文化產業的優勢機會在於,我們擁有多元文化、靈活創意與蓬勃的生命力,塑造出具有台灣有特色的生活型態和方式。另外,台灣是華文世界的重要窗口,以科技島聞名,可以將文化創意和數位內容結合,發展數位休閒娛樂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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