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機制難落實打醒數位電視美夢

記者/趙珮君

 高畫質、多頻道、內容互動性高,在數位電視的廣告中,這種新時代的視聽產品幾乎是無所不能。的確,就技術的角度而言,數位電視可以避免類比式電視的雜訊、訊號不清等問題,又可以在同樣的頻寬下裝載數倍的頻道,無論哪一點都比傳統類比電視優秀。

 然而對媒體經營者而言,技術本身並不重要,能不能有好的獲利模式(business model)、有效的獲利才是重點。然而由於消費者習慣和法令限制等因素,仍處於試播階段的數位電視,迄今無法找到有效的獲利機制。由於消費者已經習慣一次付費就可以暢遊近百個頻道的生活,要他們付出額外的費用收看數位頻道相當不易。

 搶先推出數位電視的英、德等國,便體驗到了設立收費機制的困難。英國數位電視的領導業者ITV Digital,以及獲得2002年世界盃足球賽歐洲轉播權的德國數位付費電視Kirch Group,就分別於今年五月一日、四月八日宣布倒閉。英國電視業者認為,除了難以改變消費者的付費習慣外,政府政策不明朗也是導致數位電視失敗的原因。

 台灣的數位電視已經於去年六月起正式開播,但至今國內仍沒有相關的法源依據,連帶也使業者在建立收費機制上困難重重。

 目前數位電視的主要法令依歸仍是「有線廣播電視法」。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每年向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的第二條則明定,頻道收費以每月每戶六百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將節目頻道分級收費時,各級收費總和上限仍需依前項規定。

 換句話說,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有線廣播電視法」的限制下,其實已沒有額外的收費空間,因為無論數位平台可以搭載多少個頻道,收費總和均不得超過六百元的上限。

 在標準做法下無利可圖的系統業者,只好找尋其他的法源來解套。例如東森超媒體就是以「終身學習法」作為收費依據。去年五月通過的「終身學習法」規定,電子媒體應提供一定比例的頻道,播放有關終身學習的節目,而該頻道除可額外收取費用外,政府也會斟酌予以經費補助。東森超媒體推出的數位電視節目,包括英語教學、戲曲、醫療等頻道,均是屬教育性質,因此每個頻道得以額外收取二百元左右的頻道費。

 然而,以其他的法令來解套終非長久之計。數位電視想要成功打開市場,除了要有相應的高品質節目外,相關法令的整合與收費標準的調節乃是必要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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