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的筆記型電腦歷險記 談IBM轉型為IBS的意義(二)

記者/楊舜慧台北報導

USA Today 2002年12月02日報導,IBM要轉型為出售後服務而非販賣電腦硬體公司的報導IBM轉型為服務及軟體公司(資料提供、服務提供、資料檢索)的這種轉型,在智慧財產的意義上如何?換言之,對某些智慧財產領域的重視是否需要調整?IBM此次厲行策略轉型,使得IBM不再是電腦硬體公司,而應該提供顧客完整解決方案(Total Solution),因而成立了全球服務部門。

首先,服務及軟體的利潤較高。顧客可以比較硬體的價格,但對於軟體和服務卻沒有議價的能力;其次,轉型到服務為主的公司可以大幅增加資本生產力。服務型公司既不需要資本支出,也不需要存貨,和生產硬體為主的公司相比,每一美元的股本可以產生更多的利潤。

不僅如此,IBM還積極處分資產並積極降低股本。從市場上買回自家股份,流通在外股數減少,利潤增加,資金生產力大增,股價自然扶搖直上,因而創造了近年來最成功的企業轉型,而且不是靠成長轉型而成功的。對台灣的廠商而言,IBM的轉型有許多可取處。台灣的資訊業面對的問題是成長率的降低。光只是生產製造,不會增加資本的生產力,一定要進入服務業,提供顧客更多高價值的服務,例如替顧客管理存貨等。不要再盲目的增資,擴充資產;要股票增值,必須注意資本生產力,降低資本額是對股東最佳的回饋。

我認為IBM的這種轉型,在智慧財產的意義上,應該也要調整為對企業內的智慧財產與無形資產領域的重視。換句話說,IBM需要調整為重視企業內的智慧資本,包括有:企業內集體知識、經驗、技能、核心能力、精益求精的企圖心,應用這些知識以獲取能力的機制,以及歷年所累積建立的與客戶、供應商、通路商等之關係。另外,智慧資本包括顧客資本、創新資本、流程資本、人力資本等構面。其中,常常是透過人力資本來發展流程資本與創新資本(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再藉著良好的流程資本與創新資本建構起顧客資本(客戶、供應商以及合作夥伴等之關係)。因此,轉型後的IBM尤其更應該重視人力資本、顧客資本。

從智慧財產法來看IBM轉型為服務及軟體公司(資料提供、服務提供、資料檢索),要包括注意智慧財產的6種權利義務關係,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know how)、積體電路佈局以及公平交易法。還要,加上網路行為上(資金移轉、契約締節、徵信、認證、文書傳送)可能引發的法律關係,如:數位簽章、隱私權、國際法等問題。IBM轉型為服務及軟體公司,提供購買者能買到有品質且安全的服務,使得智慧財產權上的銷售與授權必須能確保,因而必須透過建立清楚及有效率的國際協議,使得著作權、專利以及商標得以被保護,避免被瓢竊及詐欺。另外,還要加上考量資訊科技應用、研究發展能力、人力資源、創新與創造力、決策與策略、顧客關係、企業網路、生產力與品質、經營團隊的能力、商譽等其他項目。

(本系列專欄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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