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網路色情問題

記者/王偉臣


所謂食色性也,色情這個問題一直存在於人類社會,根據調查,在英國網際網路相關的解雇案件中,69%與色情網站有關,在美國上班族平均每週會花上一個工作天以上的時間去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18%的員工沉迷於色情網站。昨日,新聞局否認中華電信hi-channel所經營的色情內容,並非經由該局所核准,由以上的事件可見,網際網路的色情問題,全世界皆同。


所謂的網路色情,是指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張貼或散佈裸露、猥褻或低俗不雅的文字、圖片、聲音、動畫與性交易等資訊,眾所皆知,網際網路的滲透力很強,也不容易管制,因此對於青少年而言,色情網站是一個接觸此類資訊的絕佳管道之一。根據葉宏達的「未成年人上網接觸不當資訊之防治策略探討」一文中,網路上的色情種類一般而言有以下數種:靜態影像、動態影像、數位聲音、色情文學、線上即時互動式情色交談、色情商品廣告與仲介色情及尋找性伴侶等數種。而青少年長期暴露在這類不當的資訊之下,通常都會對認知產生長遠的影響,對於其人格、心理以及對兩性的態度而言,都是不健康的。


對於這類網路色情犯罪,並非無法可管,例如設置色情網站或利用網路散佈色情影像文字是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散佈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亦同」。網路上媒介與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性交易者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對於管制網路色情也引來對言論自由設限的疑慮,例如新竹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定經營網站者提供經過彙整的色情網站資訊,以及提供連結色情網站之服務,乃是以「公然陳列以外之方法」散佈猥褻之文字或圖畫,所以應該負擔妨害風化罪的刑責,就引起搜尋引擎業者很大的震撼。其實網路只是提供資訊的工具,色情到底該被認定為資訊或是非法的猥褻,須配合該國的社會風氣以及法官的心證,管制是一個手段,但是要如何管制才不至於扼殺網路的發展,則是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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