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首先將WIPO納入著作財產權內(2002-04-02)

記者/  張彥清   報導

美國在1998年8月4
日率先通過了「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藉著納入兩項條約在美國的著作權法之中,以試圖解決因網際網路蓬勃發展而引起的著作權法問題。這是世界各國中第一個將WIPO條約內容納入本國著作權法的法案,因此也格外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重視。

新聞局官員何吉指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在1996年舉行外交部長級會議討論,提出兩項獲得與會代表一致共識的相關條約。

這兩項條約,即「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並要求其會員國應將這兩項條約的內容納入其國內的著作權法中。

由於WCT要求會員國均應遵照伯恩公約 ,直接確認了國際社會擬將傳統著作權保護之範圍擴張到網路傳播技術及相關數位化資訊著作的趨勢,如WCT第八條即提供著作人公開傳播權(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使公眾得「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著作內容」,將網際網路之利用納入其中,讓著作人得在網路虛擬空間中享有控制其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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