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智慧財產權上看成大MP3事件

記者/邱翊庭

成大MP3事件在網路上引起廣泛討論,先不論檢方搜索程序是否有瑕疵,單就智慧財產權的觀點來看,成大學生到底觸犯著作權法的哪些規定呢?基本上,學生將CD音樂轉錄成MP3上,即侵犯屬於音樂著作權人重製的權利;此外,將音樂放在網路上供不特定的人下載,則有可能涉及「公開播送」的問題;而另一方面,從網路上抓取音樂供自己欣賞方面,能否算「合理使用」範疇,則有待商榷。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音樂創作人於其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音樂創作人享有重製、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等智慧財產權。所謂「重製」,在著作權法規定,幾乎包括各種方法所為的有形之重製均屬之;因此,重製的範圍相當廣,只要重製的結果足以重新表現出原來著作之內容,讓人以感官或機器得以感知即可,並不只限於相同媒材;所以,將CD音樂轉錄MP3即屬於重製的行為;而這樣的行為,若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則很有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關於可能涉及公開播送的問題,因為過去所定義的公開播送是針對電視廣播的「同步」播送的媒體而來,因此,以網路這種新媒介(既可以同步,也可以非同步)來傳播,是否適用的問題,則有不同說法;不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已經在其1996年12月公布的兩項條約裡新增「向公眾傳達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及「使公眾取得權」(Right of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以合乎網際網路的現況,也就說明了未來網路仍必須適用智財法相關規範。

最後,到底下載MP3供自己欣賞在法律上能不能免責,就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若符合合理使用就可以在不經過著作人授權之情形下使用其著作。我國著作權法為合理使用的判斷設立了以下四項類似於美國著作權法的標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以上四項標準在本案中,這些行為都是免費進行,學生間並沒有商業行為(大補帖的交易不算),因此,前兩項均無爭議,第三項,所利用的質量為一次整首歌的重製,佔整個著作比例之百分之百;因此,最有爭議則屬對市場的影響,其實學生自行翻錄CD、錄音帶由來已久,只是規模與質量都難以和現行的MP3比擬,MP3無遠弗屆的傳播方式,對於市場的影響有多大,恐怕是所有唱片業者永遠的痛,因此這種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待進一步討論。

總而言之,成大學生在「重製」音樂上,可能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至於其他部分,在法律上仍有爭議;而著作權屬告訴乃論,如果IFPI執意提出告訴,則成大學生將難免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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