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思歐、美處理侵權行為的適切性

記者/郭皇妤

隨著網路時代來臨,很多事情已無法就傳統極單純的觀點來斷定是非。網路音樂下載交換服務商Napster提供提供一套網友免費下載交換音樂的服務,持傳統著作權法擁護者認為該行為已侵犯到音樂版權,這種做法亦將使盜版更猖獗。但反對者卻認為,從Napster事件中我們應體認─數位經濟中的最終屏障應是能善用檔案共享的靈活策略。換言之,與其一昧的對抗,到不如採取全面開放的策略,虛擬和實體的市場雖仍須有所區隔,但雙方卻可藉著更密切的合作,共創互惠雙贏的獲利模式。

199912月起,Napste便開一連串侵權官司的訴訟,最近美國聯邦法官作了最新判決─即命令該公司在接獲版權擁有人的通知的三天內,把歌曲從線上服務中移除。此舉雖代表唱片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一大勝利,但卻有人認為不若原先想像的嚴厲。

Napster現象』的確引發國際許多爭論,該案件亦被視為具指標性的作用。而傳統的版權及智慧財產權是否一樣是用於網路空間呢?從199912月開始,Napster開始面對一連串官司訴訟,長期奮戰結果,今年本月,法官終於下定判決,命令Napster移除具版權的音樂,停止侵權行為的發生。由此可見,美國在處理網路音樂侵權行為時,務求在每個步驟環節中仔細的釐清責任的歸屬。相對於美國做法,歐洲部分國家則是針對具備下載功能的個人電腦與周邊設備開刀,事先徵收一筆不貲的「拷貝稅」,以彌補音樂被非法盜拷的損失。以德國為例,娛樂界及出版界透過版權組織,要求當局對可以上網下載影音檔案的家用電腦、CD燒錄機、電腦硬碟、影像掃瞄器、印表機等設備徵收額外稅金,一年平均可收入5億美元的拷貝費,此項額外費用可能先由硬體設備製造商負擔,再轉嫁給消費者。此種做法雖可彌補娛樂出版業的部分損失,但電腦的功能五花八門,有些人購買電腦或許不為下載或盜錄之用,但卻要負擔一筆昂貴的額外負擔,這種不問是非,
平均分擔責任的做法,其實是不公平、有爭議性的。而以台灣來說,針對此類問題尚無法可管,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專案經理呂瑋清表示,Napster在美國是以「輔助侵權」被起訴,但國內並無此項罪名,若直接以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來管將有很大爭議,Napster及國內的Ku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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