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或分享?縱看Napster事件始末

記者/任永貞

1999年初,一位18歲的美國大學學生開發出交換MP3音樂的軟體—-Napster,不到兩年內就吸引了超過六千萬個使用者,網友只要下載並安裝Napster軟體,就可以透過Napster的中央伺服器搜尋網路上的
MP3音樂,同時也可以將自己硬碟中的MP3音樂檔案分享給其他網友。

Napster是一個可以自由下載的軟體,使用者不但可以在線上和網友聊天、交換音樂心得,還可以把自己的主機模擬成伺服器,藉以將硬碟中存放的音樂檔案分享給其他網友搜尋與下載。亦即,所有Napster的使用者,彼此間都可以交換音樂檔案,也可以直接利用Napster播放與管理MP3檔案。除此之外,Napster也為有志創作卻苦無發表機會的創作者,提供了一塊表演的天地。

其實,網路上盜版音樂的存在早就行之有年,只是在Napster軟體問世前,使用者可能必須要造訪許多個網站才能找到自己想要的音樂,而Napster讓使用者只需經過簡易的搜尋動作,就可以輕鬆的下載音樂。唱片業者過去面臨盜版音樂卡帶、光碟威脅時,頻頻以反盜版宣誓活動、唱片封面改版來因應,然而,網際網路興起後,海盜王國的惡名不再專屬於台灣,使得唱片業者面臨了更大的危機,因此認為類似Napster的網路服務商,剽竊音樂著作且侵害了音樂著作人的權利,使得唱片銷售更形雪上加霜。

控告Napster的侵權官司始於1999年12月,五大唱片為主的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以侵犯著作權與造成唱片業損失為由提起訴訟,兩造官司纏訟至今,最近法院對Napster發出的禁制令中,規定唱片業者提出侵犯版權作品的相關資料,而Napster則必須封鎖該檔案以免侵權,這項禁制令使得可以交換的音樂檔案大幅縮水,但也免去Napster面臨關門大吉的命運。筆者認為,在這場爭訟中,如何取得科技發展、唱片業者與消費者三方面的平衡點,而不成為一場你死我活的零和戰爭,才是對於網路時代更為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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