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規範機制與市場規範機制的拉鋸戰

記者/周湘雯

從法律發展到現在的經驗看來,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值得玩味的現象,其實許多網路使用者在面對網路生活與現實生活間的衝突時,往往先以現實世界裡所累積的法律觀點來思索關於網路世界規範的問題。就以Napster所引發的著作權爭議來說好了,當網路上網友間音樂分享的活動對傳統唱片公司的利益形成侵害時,唱片公司通常還是將問題訴諸現實世界的法律制度,作為解決爭議的一項重要依據,之後才再經由利益團體間的協調,發展出一套以科技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以及維護使用者合理使用範圍的模式。

不難發現的是,目前影響網路世界秩序最具立即可見效果的,可能還是來自現實世界最具強制性的法律,透過法律強制執行的能力,迫使網路使用者遵循某些規範,或者使用某些資訊科技。然而,現實世界的法律的確無從跟上網路世界發展的腳步,以及提供因資訊科技快速變化而引發爭議的解決方案,並針對網路時代網路使用者需求的必要,在法律上做立即地修正。正因為法律有這樣限制,網路世界本身所發展出的市場規範機制:網路社會規範與資訊科技兩者,也許更具調整彈性、更適合去規範網路使用者行為。

在此論述的同時,似乎可以看到某些新商業模式的浮現,而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也許未必需要透過修改現有智慧財產權法的方式去維持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與使用者兩者之間的平衡點,而是利用網路科技的轉變,向是透過數位浮水印的方式限制使用者複製次數諸如此類技術,將關於保護網路智慧財產權的爭論由零和競爭模式轉變成一種雙贏模式。

若這種以科技做為骨幹的架構,將會是網路發展下最合適、限制最低的解決方案,並可取代法律發揮的規範功效,引導網路世界未來走向。這樣以科技引導網路世界規範形成的方式,會不會是另一種潛在危機?是值得大眾去思索的。由於網路科技管制效率遠遠在另外兩種規範之上,因此極有可能產生過渡篩選網路資訊的結果,而抹煞網路世界原本多元呈現的特性。再者,其篩選方式並不具透明性,對於網路使用者而言,並無公開記錄可循,因此網路使用者對於這一類軟體到底篩選哪些網路資訊作為禁止對象完全不得而知。如此再思索下去,是否將演變成由政府介入篩選過程,並透過法律採用成為一套網路世界運行的統一標準,恐怕是值得質疑的。

或許我們在探討網路世界規範問題之前,應該先跳脫管制與不管制兩極化的意見,先澄清哪些該管、哪些又不需受到規範,接下來才再去推論出哪些活動適合現實世界法律介入,哪些只需運用科技及網路社群形成的自我規範就足夠了。畢竟最為可行的規範模式是必須由網路使用者透過學習累積網路社會規範經驗,絕非一蹴可及,更不是現實世界公權力以管制方式對網路活動施加壓力,就可輕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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