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共享的時代,用「智慧價值」保護創作者

記者/陳詩蘋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資訊性產品的最初製造成本高,但再製的成本極低。雖是如此,在音樂歌曲的MP3檔案格式流行前,所謂的低再製成本只是對製造光碟片的廠商而言(正版商或夜市的盜版商),對於一般消費者,未必是低的。Napster的出現則首度以低再製成本的特性,普及到一般消費者。在這個案件中,如果沒有廣大的、想要免費商品的『潛在顧客』群,如果軟體或是資訊不是那麼貴,而是在我們每個人都可以負擔的範圍內,那麼Napster可能無法像今天那麼受歡迎。

因此在盜版軟體與資訊共享愈演愈烈的今天,除了微軟甲骨文這些在智慧財產領域的領導者以外,並非所有的內容提供者都能靠智慧財產過活。如果說智慧財產權在網際網路社會中巳不再是有效保護創作者的利器,提供「智慧價值」的觀念顯然是一個可行的方案。因此有人說,亞馬遜(Amazon)書店最重要的不是那堆倉庫裡的書,而是它的書評與讀者的回饋。

資訊是公器或是私器?端看其經濟價值與對社會的影響力而定。在內容提供者(content
provider)的角度而言,心血結晶需要酬勞,否則其生活就堪虞。然而網路上的複製實在太過容易,任何能數位化、能被複製的東西,到頭來一定會被複製。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學者Esther
Dyson在連線(Wired)雜誌九五年七月的一篇文章中提到–「智慧價值(intellectual
value)」的概念。相對於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必須附著於某一固定的媒體而且易於複製,智慧價值是智慧財產中那些不易被取代、不易複製的內容,而且是必須經過人力才能顯出其價值所在,例如軟體的售後服務、線上專家解惑與軟體使用教育訓練等等。因為不易複製所以不易大量傳播,即使在網路上也不像軟體或任何資訊般易於取得。因為牽涉了人的服務在內,所以忠誠度相對地提高。

反省Napster的案件,或許我們可以跳脫出智慧財產的觀念,因為財產只能固著於某一媒體上,而把注意力集中在智慧價值上。如果那些音樂商能跳脫出販售音樂的格局,改而提供長期而高水準的服務,那麼他們就能在虛擬價值勝過實體物質的經濟體系中生存。反過來說,消費者如果選擇了免費的內容,那他們也得要接受後續服務才能讓內容的價值不變。

認為複製資訊很便宜的人,仍然停留在視資訊為靜態的、實體財產的形式,但是這些資訊只佔了整體經濟的一小部份。而遠多於靜態資訊的,一種是以訂製的方式出現,如我們辦公室中的檔案,另外一種是動態的、需要人腦加入生產才能形成的─也就是智慧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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