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MP3.com訴訟案思考著作權法的適用性

記者/吳芬滿
 

數位音樂在網際網路的發展,不僅在產品或通路面產生變革,著作權議題也向為關注的焦點。上週五美國唱片工業協會(the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對於著名的數位音樂網站MP3.com的新服務提出訴訟,認為該網站的作法明顯地侵犯了著作權。在網路世紀中,數位音樂的發展與著作權之間的問題又再度浮現在檯面上。

MP3.com所提供的新服務,可分為兩類,其中之一為得以讓在該網站購買CD的消費者,在尚未收到CD之前,可在該網站中先行享受整片CD的歌曲。另一項服務則是開放給消費者可將自己擁有的CD,透過程式的轉換,儲存在該網站中,只要輸入個人密碼,即可隨時隨地在該網站線上聽歌。根據MP3.com的說法是認為該項服務是站在消費者的利益出發,讓消費者可不受時空限制地欣賞音樂;為避免侵犯著作權,MP3.com的作法是提供消費者僅能在網站上收聽但不可以下載儲存的服務,且消費者的個人帳號一次僅限制一位使用者使用。

然而根據RIAA的說法是認為MP3.com不該未經授權同意就開放給該網站的會員得以儲存音樂,並以此建立音樂資料庫,另外也不該利用該項服務賺錢。因此該訴訟案認為MP3.com違反著作權法中的唯有著作權人才得以重製音樂的重製權;但也有法律專家提出由於MP3.com僅允許消費者複製歌曲以供個人使用,因此該訴訟是否會成立是值得懷疑的。

若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MP3.com的作法讓消費者可以免除攜帶實體CD及播放機器的麻煩,只要將喜歡的音樂儲存在My.MP3.com中,即可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輕鬆享受音樂。但若從唱片業者、創作藝人、或零售業者等來看,MP3.com的作法明顯地侵犯到業者及創作者的利益。在這數位化的網路世紀裡,MP3.com的事件明顯地展現出傳統與新興媒介的衝突,以目前的著作權法來看,有關音樂方面的議題是著重在重製權及公開播送權上,若在未授權的狀態下,重製或公開播送以作商業用途,即違反著作權法,但這對於數位化的商品而言,應如何適用,似尚無標準可循。

雖然數位音樂的商機為許多業者所看好,但目前的著作權法仍僅從傳統交易行為出發,不僅傳統唱片業者或創作者無所適從,以經營數位音樂為主的網站也無標竿可循。是以,著作權法恐怕得盡快趕上數位時代的發展,配合網路數位化的特性,從新思考擬定適當的法令,以減少傳統音樂業者與網路音樂業者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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