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路相簿,談著作權、肖像權!

記者/何羚瑋

數位相機普及以來,網路相簿也隨之發燒發熱。國內知名的無名小站,其相簿部份。目前平均流覽人次為 10 萬人次左右,人氣排行榜多是敢秀、敢玩的年輕族群。但除了比創意、比新鮮之外,網路相簿涉及的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更是網友們不可忽視的,以免分享快樂時光之餘,誤觸法網!

在閱讀之前,請您先仔細想想以下二個問題?「看見網路上的帥哥美女照,是否能順手就複製到自己的電腦上呢」、「看見自己的照片被合成後張貼在網路相簿,並提供販售,那你該怎麼辦」、最後「崇拜偶像的粉絲們,能否在個人網路相簿中大方分享偶像的迷人風采呢」。

網路相簿可能涉及的法律範疇有二,首先是攝影者之著作權。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簡單來說,網友自己拍攝的照片,擁有照片之著作權。當然可以張貼於個人網路相簿中。但朋友小何幫自己拍的照片,則著作權屬於小何,故公開於網路相簿之前,則需經小何之同意。故下次逛網路相簿,看見帥哥美女照,又想複製作為私人珍藏時,除經過著作權人之同意,否則是萬萬不可啊!

其次,再看肖像權之問題。肖像權屬一般基本人權之範圍,被照者具有肖像權、名譽權。若不以營利為目的,則不算侵害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權。這表示,當網友成為照片中的人物,但照片卻做以營利目的加以販售時,甚至照片被合成、修改,都表示自己的肖像權被侵犯囉!隨著網路相簿持續風靡,不少「相簿名人」趁勢竄紅。他們常有被轉貼或販售其照片的問題,此時即可主張肖像權受到侵犯!

但著作權與肖像權互相衝突時,孰輕孰重呢?國內曾發生美麗佳人雜誌將專訪時拍攝名人何麗玲之照片,作為促銷手錶的專輯廣告照。依法,美麗佳人確有著作權,然何麗玲也有肖像權。兩個不同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究竟應該以何者之保護為優先?最後判決是《美麗佳人》需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學者認為,一般人格權是要求別人尊重其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之權利。所以發生衝突時,應該以人類最基本之生存發展為優先考慮,故應優先保護一般人格權。特別是藝人、名人的之肖像權,不僅具有高度商業價值,且甚至已經成為交易之客體,意即這些肖像權已經不再只是單純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且兼具經濟利益。因此,熱情的粉絲在網路相簿中大方分享偶像的照片之際,縱使偶像之聲譽未受損害,仍會影響其肖像權之經濟利益,而構成其人格權之侵害。

網路相簿滿足了部份自我呈現的慾望,也滿足了窺視他人生活的好奇心。目前無名小站提供「封鎖右鍵」之功能,兼顧相簿公開展示與照片不被複製之權利,可視為重視著作權、肖像權之代表。隨著資訊科技持續滲入你我的生活,網路科技所帶來的法律議題,是我們所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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