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若通過 電子商務大利多

記者/
楊舜慧
    

立法院於90年5月23日一讀通過,攸關電子商務發展的電子簽章法,不但網路上的身份認證問題將獲得解決,同時承認經過認證的電子簽章與電子文件的法律效率,除了對電子商務產業是項大利多外,金融業更是最大的受惠者,消費者進行網路交易時也更有保障。

在協商通過的版本中,規定電子簽章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電子文件的效力上,第4條規定,法律行為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或訂定字據者,如其內容可以電子方式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真偽者,得以電子文件方式行之,即明確讓書面文件得以電子文件代之。而在第5條的規定上,亦規定書面文件之原本或正文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確定電子文件的獨立地位。對於書面文件的法定保存,在第6條中亦規定,得以電子文件方式處理。在對於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上,第9條規定,法律行為依法令之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行之。

在相關電子文件、簽章的效力上,即提供以原始文件及電子檔雙管齊下保存的效力,不過對於安全電子簽章之訂定,依照國際立法均須配合嚴謹繁複之憑證機構管理及審核程序,因而未規範過多的認證及管理程序,因而在安全電子簽章則採取保留而不訂定的態度。

而在國際間相互認證的原則上,依照13條規定,採取國際互惠原則,即採取友善的交互認證制度,對於國際化應用環境的推動,有明確的助益,另外在罰則上,若憑證機構違法規定時,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處以100萬元至500萬元的罰鍰,情節重大者,亦可停止全部業務。

現階段的電子簽章法草案中規畫,未來將發給所有國民電子憑證,並將由專門的機構負責認證,屆時網路上的各項交易,將由個人的憑證發出一組密碼,並由網站發出另一組混合產生出一組新密碼,消費者將利用這組密碼進行單筆交易,交易效力則等同於書面。除了個人憑證外,電子簽章法還將承認「電子簽章」與「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並開放法定書面之要件由電子文件取代,屆時金融業將是電子簽章法的最大受惠者,網路銀行將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網路世界中。

資策會科法中心主任周天表示,市場對網路銀行的需求迫切,目前銀行法與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基準已經於89年修正,加上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配合,均將電子商務納入法律規範。此外,周天進一步表示,發票部分則可根據網際網路統一發票是辦作業要點,營業人可向憑證管理中心或電子發票系統加值服務中心申請身份認證,經核准後就可使用,如此點子商務網站便可省下發票的郵寄費用,而改由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由接收者利用印表機自行列印。 

至於消費者的權益方面,有鑑於網路消費糾紛不斷,因此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與刑法等相關法律也將進行修正,針對網路的不實廣告、點子商務網站間的聯合壟斷等行為,都將研擬處理原則予以規範;同時也將公布網路交易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也將帶給消費者更大的保障。

隨著電子商務普及與發展,建立安全可靠的電子認證機制,確保資訊在網路傳輸及儲存過程中的安全性,賦予電子簽章與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是電子交易能否普及的關鍵,近年來歐美等主要國家及國際相關組織,已相繼推動完成電子簽章法與電子交易相關立法工作,電子簽章法對我國能否順利邁入網路時代、發展數位經濟活動具有關鍵影響,希望能儘速完成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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