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音樂創作」的本質

記者/彭嘉慧

成大與IFPI事件愈演愈烈,「只打蒼蠅,不打老虎」成為大多數人達伐的聲音。但似乎大家都忽略了「音樂創作」的本質。流言蜚語討論的都是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刑責的問題。曾幾何時,我們所期待的網路這個媒體,儼然成為扼殺創意的元凶!但網路資源分享盡是壞事嗎?在大眾對成大與IFPI事件下註解之前,筆者想提供不同的思考方向。

創作的本質應該是分享,取得共鳴。當一件作品沒有得到共鳴與賞識時,它永遠只能平躺在工作室中,暗自孤芳自賞。但若創作涉及到獲取利益、賺取利潤時,便失去創作的意義,因一件東西要銷售時,它就是「商品」而非「藝術品」。如此一來,我們就不得不回過頭來看「創作」,此時的創作已不再是由己出發,而是以「市場導向」為主。於是消費者可發現,一張CD中喜愛的歌僅有幾首而已,且聽了兩三回就不再感興趣,於是線上音樂分享情況無比猖獗,唱片公司達伐聲四起。但卻沒有人反過身來思考何謂「創作」?音樂涉及的不應只是銷售排行與銷售成績!

再者,消費者下載音樂時多以幾首歌曲為主,較少以整張專輯作為下載的目標。若整張CD都值得一聽再聽,消費者定會想在除了電腦以外的地方收聽,於是便會購買該CD。因此創作者和唱片業者不應害怕Napster或是MP3,因好的作品會促使消費者購買整張專輯,而不是僅下載幾首歌而已!只要創作品經的起考驗,這樣的網路資源分享,實際上是在「刺激消費」。

筆者以為創作便是表達自身的感受,交大無帥哥便是一例!創作者不需靠與唱片公司簽約,來達到這樣的目的!因一旦經由簽約,「明星」的塑造便是業者主打的主力,對音樂的「包裝」亦成為業者主要收入來源。想想有多少創作者在還未成名前,都渴望自己的作品能被欣賞,即使能夠被免費播放,也都樂此不疲。因此,堅持自身創作原則者,是從不會考慮銷售成績和舞臺大小的。今天抓了成大的學生,新的世代下載的情況可能更加嚴重。要阻止網路上資源分享幾乎是不可能的,數位經濟的最終屏障應該是能善用檔案共享的靈活策略,而非一味地與其對抗。業者何不換個角度,與其積極地打壓,何不慢慢調整角度,促進與MP3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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