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方法成為專利?!業者小心了!

記者/陳志昌

11月美國知名入口網站Yahoo!買下台灣的Kimo後,台灣的EC產業看來又往世界舞台上更進了一步。雖然前目前網路股依然低迷,不過長期面來講電子商務的產業依然是極具前景的,不過在電子商務回緩時有件事卻是令經營電子商務業者所不能不重視的。在電子商務世界裡創造商機的除了「洶湧的人潮」與「正確的顧客」外,「服務的方法」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而把服務一詞用於商業時它更可以稱為「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s)」,簡單來說,就是賺錢的方法。

美國的專利法規定,只要能符合創新性、顯著性與實用性均能申請專利,但專利法中並未特別規定是否將商業方法納入保護範圍。19962月美國公佈了「電腦相關發明審查基準」為電腦相關發明提供申請專利的法源基礎後,再加上19987月美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 & Trust判決中表示,只要能產生有用的(useful)、具體的(concrete)與有形的(tangible)結果皆能申請專利。至此應用於商業方法的軟體專利申請案件急速增加。而美國更於今年727日公佈了商業方法專利白皮書,不但顯示了美國對商業方法的重視,更顯示了美國對未來商業方法專利在世界電子商務中的重要性。美國商業方法白皮書揭示,應用於處理、管理、計算、執行資料之機器(machine)與方法(method)如企業之管理與監督、財務資訊之處理、商品與服務計價之方式皆在於申請專利的範圍。據估計美國99年會計年度顯示有關電子商業方法申請案件就高達2658件。

但商業方法是否能申請專利一直是有爭議的,目前台灣並無明確規定商業方法是否可以申請專利,但商業方法在歐洲專利公約中是不納入專利法的保護,因為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或普遍存在的現象。簡單來說,商業方法本身是一種抽象的、無法具體測量效果的思想概念或行為,因此商業方法的本身是不可以申請專利的,如服務生站在店前向進門的客人高喊「歡迎光臨!」,這是一種商業方法,但沒有人會拿這一項去申請專利。

商業方法成為專利後對於電子商務衝擊不可不謂不大,以Amazon.com 99年控告Barnesandnoble.com侵犯其專利服務流程「One Click Shopping」為例,如果Amazon.com控告成功,Barnesandnoble不但得付上一筆賠償金,以後如果要使用類似「One Click Shopping」的服務還得繳納權利金。更可怕的是對目前經營電子商務或未來想經營電子商務的人而言,其代表的是一不小心就會接到如雪花般片片飛來的律師函,因為你侵犯了商業方法。

由今年美國公佈的商業方法白皮書看來,商業方法專利實已涵蓋整個電子商務相關的專利範圍,由此可見美國預見商業方法在電子商務的重要性。而目前台灣相關產業對於商業方法的觀念尚未形成,而關於網路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法規也尚未形成,但未來在電子商務中擁有專利將是企業的有利籌碼。因此對於從事電子商務業者而言除了仿效別人的經營模式與商業方法外,還別忘記了對於自己創新的商業方法申請專利,雖然網路商業方法生命週期普遍的短,並易為市場所淘汰但面對國外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案的增加,擁有自己的專利商業方法是一種談判的籌碼與保障;但相對而言,筆者懷疑的是究竟我們是否能將商業方法視為一種專利,更進一步的說,或許我們應保障的是軟體的智慧財產權而不是商業方法,因為在人人都爭相將商業方法納為自己的專利時並擴大自己的專利時,到底是鼓勵了創新或是抑制了創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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