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SOPA法案 支持者的立場

記者/馬千惠


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簡稱SOPA)的提出,是最近網路上最熱門的話題,SOPA主要目的是為了遏止網路上對美國的智慧財產權侵犯,部分電影和音樂產業公司皆積極表達支持SOPA的立場,最大支持原因是保護智慧財產權不被侵占。


SOPA亦被稱為H.R. 3261法案,是在2011年10月26日由美國眾議院的共和黨議員Lamar Smith提出,一開始得到了眾議院兩黨共12名眾議員的連署支持,也有許多表達支持SOPA法案的組織,如美國出版商協會、美國唱片業協會和其他從事收費電視、電影及音樂行業的企業EMI時代華納(Time Warner)和環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Group)等。


若SOPA法案通過,美國的司法部及其他版權持有人,將可以更快速的向法院申請禁令以對付侵犯其智慧財產權的網站。可以向法院申請的禁令包括:禁止網路廣告公司向涉嫌網站購買廣告、禁止支付網站如Pal Pay向涉嫌網站提供支付服務、禁止搜索引擎如Google出現涉嫌網站的網址等,影響層面極大,不僅網路上失去了免費的內容來源,網路使用者產生的內容也都必須受到監控與審查。


站在支持SOPA的陣容原因有許多,支持者認為保護內容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和市場及相關行業的就業和收入是有必要性的,尤其要加強對於國外侵權網站的執法強度。發起者之一的議員John Conyers表示,SOPA將可確保因美國人的創新而產生的利益可以由創造者獲得。


原本站在支持立場的Go Daddy任天堂SONY和遊戲開發商EA(Electronic Arts)等,皆從支持者名單中撤除,其中全球最大網域名稱註冊商暨網路代管供應商Go Daddy因支持SOPA而造成許多客戶流失,為了挽留客戶,先是聲明不再支持,後來更宣稱反對該法案。

面臨著網路上大規模的抗議活動,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決議,暫時停止原本將進行投票表決的反盜版法案SOPA,理由是原本SOPA的文字並不明確,可能有被濫用的空間,未來會將法律再討論完善後,重新提出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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