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突顯消保法不足 七日鑑賞期修法有望

記者/彭采薇

今年六月,GoogleApple應用商店(App Store)因不符消費者保護法之七日鑑賞規定,Google遭到台北市消保局罰款100萬元,並暫停Android Market上付費App的銷售。此事件引起「七日鑑賞期」是否適用於數位產品與服務之論戰,消保法被批不合時宜,修法一事終於在上週有所進展。


本月24日,經濟部於行政院報告「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推動情形」,建議修改多項法條,其中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最受關注。此法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不願買受商品時,可於七日內無償退回商品及解除買賣契約。即一般俗稱的「七日鑑賞期」,保護消費者在「未能檢視商品」之處境下所作的買賣。


以網際網路為銷售平台的App,具備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的特性,而被消保法歸類為「郵購買賣」,允許在下載七日後無償退貨。「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表示,當初的消保法立法情境已過時,加上App的產品性質與一般實體商品迥異,它具有版權以及短時間內便可消費完畢的特性,與電子書、MP3、影音電子檔案等的數位產品相同,是否適用於現行消保法亟具爭議。


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妨礙了開發商和消費者的權益,一方面讓商品被免費取用或成為盜版窗口,另方面也使消費者無法享用全球同步的App服務。未來行政院將比照各國法律,以特別法或於現今消保法增訂除外規定的方式改進,期許能造就消費者和開發商雙贏的局面。面對未來數位產品和服務趨勢,此次修法也是增加競爭力的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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