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隱私的矛盾之劍 Facebook能否舞出完美結局?

記者/葉永祥

社群網站的當紅炸子雞Facebook在去年留下輝煌的戰果,目前全球的使用人數直逼5億大關,台灣也有300多萬的會員,不過人紅是非多,隱私權的紛爭依舊鬧得沸沸揚揚。近日執行長Mark Zuckerberge更語出驚人的表示,隨著人們習慣在網路上分享資訊,隱私權的重要性逐漸降低,此話一出引起一片譁然。


回顧Facebook與隱私權曖昧不明的發展,2007年時宣布推出廣告平台,廣告商可以在朋友之間的通知中放上廣告,此舉引發消費者權益組織集體訴訟,直到2009年捐了950萬美元給保障隱私權基金會並關閉相關內容,雙方才達成和解;2008年則推出新的隱私權保護機制,使用者可以根據自己所設立的關係名單,而控制其所公佈的個人訊息,讓使用者能在不同關係間保有不同程度的隱私權。


Facebook之所以與隱私權有著弔詭的關係,原因在於其交友能力相當強大,不僅整合MSNYahoo!等信箱和即時通訊聯絡人,同時可利用學經歷找回失散多年的同學。這種強大的連結力也暴露了使用者的交友圈與個人使用動態,個人的隱私外洩一直是隱藏的未爆彈。


而最大的爭議莫過於去年12月遭到美國隱私權維護團控告,根據其提出的申訴書內容,Facebook原本只能搜尋到使用者名稱及所屬社交網路資料,但在實行更新隱私權設定後,更多用戶資料及內容糟到曝光,包含檔案照片、友人列表、所屬的社團等,相關團體認為Facebook應恢復原有隱私權設定,並要求增加更多的會員主控權。


面對這樣的輿論與反彈,Zuckerberge反駁很多公司都受制於過去建立的傳統並安於現狀,而大部分的公司不會試著改變3.5億名用戶的隱私設定,但這對Facebook相當重要,因此要大膽一試。其並於去年的Crunchies頒獎典禮上,對著台下來自新創科技公司的聽眾表示,社會常規會改變,人們對隱私權的需求已不似過去那麼高。


隱私具有封閉的性質,在遇上了極度開放的網路後,隱私往往成為利益衝突下的犧牲者,當然使用者也並非總是被動的一方,在分享資訊與個人資料時,必須考量到「在哪裡」與「對誰」發布資訊,更重要的是「什麼樣的資訊」要發佈與保留,如此一來,隱私與自由的分享才會有完美的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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