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陷阱! 行動上網試用無法罰

記者/陳舒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日前擬訂契約規範,電信業者須於用戶申辦行動上網前給予7日試用期,但調查後發現,中華電信違法訂下拋棄瑕疵請求權的條款,用戶經試用申辦服務後,未來不得以訊號不良為理由要求補償,消基會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務必詳訂服務契約範本之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針對行動上網訊號不穩的現象,消保會發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近期將由NCC公告上路,消費者最多將有7日試用期評估傳輸品質,再決定是否申辦行動上網服務。但消基會針對已推出試用方案的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威寶電信調查發現,7日試用期中有許多不合理的規定。


中華電信於合約中規定,服務申辦後不接受以訊號不良為理由求償;台灣大、遠傳及威寶規定試用期滿,若消費者未主動辦理中止,則視為參加綁約專案;中華電信、台灣大及遠傳更明定,一組身分證字號僅能申請一次試用服務,忽略未來網路品質改變的因素,形同限制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表示,目前消保會尚無法對違反契約範本進行開罰,僅能依消保法第17條對業者提出改正,並呼籲NCC應對契約範本內容審慎修正,增加規定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業者於定型化契約列入詳細規定,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與達到法律強制規定的效果。

分享此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