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上網享7天試用 斷訊2小時減月租

記者/賴誼禎


手機上網,試了再上!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最新通過的「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未來消費者申辦行動上網,將享7天的鑑賞期;對於已綁約的消費者,若遇斷訊連續超過72小時,即可免付當月月租費。此契約的訂定,提高業者所應負擔的賠償責任,有助電信業者加強提供更穩定的訊號傳輸品質。


有鑑智慧手機發燒、手機上網愈趨普遍,然而電信業者所提供的上網品質卻仍參差不齊。行政院消保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將試用期從原來的2天,修訂提高為7天、168小時,未來消費者可向業者申請試用行動上網,等充分試用評估上網品質後再決定是否確定申辦,但一個門號僅有一次試用機會。


而對於已使用行動上網的消費者,也另有保障。消保會表示,新修訂的契約,只要是由電信業者所導致的手機上網問題,例連線錯誤、遲滯或斷訊,出現超過2小時,消費者就可獲減收月租費5%或同等值電信服務的賠償;8到12小時可獲減免10%;依此類推,12到24小時、24到48小時、48到72小時,分別可獲20%、30%、40%的減免,連續遭阻斷72小時,即不需付月租費。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為消保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邀集消保團體、電信業者,廣納各方意見修訂而成。除達成行動上網申辦前可申請試用、縮短業者該補償的斷訊級距與提高扣減月租費的共識外,也在電信綁約機制上,對消費者提前解約部分釋出利多,新修訂的契約範本將於農曆年前正式上路,預估3000萬名行動電信用戶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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