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通過修法 虛擬平台仿冒侵權

記者/林詩菁

你還在擔心在網路的虛擬平台上買到仿冒品嗎?從今天起法律將會保障你的權益。昨日(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廠商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商品,將會構成侵權行為。根據條文規定,侵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


過去也曾有販售仿冒品的業者被控侵害商標權,部分法官認為網路無「實體陳列」,不構成侵權。商標法通過後,將明文規定屬於侵權行為。此外,智慧局也擴大商標權之範圍,只要具有識別性的標誌,不論是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雷射標籤和聲音等,都可申請商標註冊。


此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規定範圍,申請人能使用含有地理名稱或是足以指示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例如美濃板條。在「氣味」方面,因大多數國家無法訂出標準,此次修法便不納入。未來若有相關申請,智慧局將著手研擬相關行政命令處理。


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也規定,凡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商品或服務,於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註冊商標者,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院會也通過增列第80條之1,本地艱困和傳統產業如果要申請台灣製造的證明標章,必要時得免除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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