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君臨
創用CC(Creative Commons)為一非營利組織,發源於美國。西元2001年,哈佛大學的Lawrence Lessig教授認為現行的著作權法對自由文化造成了過大的限制,於是遂集結了志同道合的夥伴,一起推廣Creative Common License此一授權模式。此契約條款可謂對於傳統著作權法中,非「保留全部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即「釋出全部權利」(public domain)的反思運動,提出了「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聲明。
創用CC的最初版本於2002年12月16日發布,原本的授權條款是以美國的法律體系所寫成,因此在用字遣詞上無法貼切地與其他國家的現存法律鑲嵌。有鑑於此,創用CC隨後推出了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畫,其宗旨是將CC的授權條款「移植」以配合各地方的司法制度,目標則是要為自由的授權規範做好國際性的基礎建設。截至目前為止,已有51個國家完成在地化版本,最新的版本是3.0版。
在兩岸三地中,台灣、中國以及香港皆已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在地化。台灣是在2003年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引進,於2004年完成在地化版本,並在2005年正式定名為「創用CC」。中國則由人民大學以及CNBlog.org進行在地化作業,於2006年3月30日發布CC China 2.5版授權條款,正式命名為「知識共享」。香港則是在2008年10月25日完成在地化,其正式名稱為「共享創意」。
就台灣的創用CC計畫而言,其運作大致上可分為四大軸線,包含:基礎建設、諮詢服務、合作推廣以及國際交流。在基礎建設部份,又可分為「授權條款本地化」與「授權資訊管理工具開發」等兩項工作;在諮詢服務部份,除了計畫網站、電子報與部落格等媒介外,也提供線上論壇與電話即時諮詢服務。在合作推廣部份,除了與教育部和文建會合作,並至公部門進行推廣講習,也與民間團體合作動態性活動;在國際交流部份,則是透過辦理國際性研討會以及參與國際會議,強化國際間的交流互動。
從世界各國紛紛跟進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的態勢來看,其訴求已獲得普遍性的認同,「創用CC」彈性、自由、與時俱進的特性,似乎正順應了現今快速變遷的資訊網路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