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寫手視為廣告 須負連帶責任

記者/蔡育芝


近年來,網路行銷大行其道,廠商推銷商品更是常常委託網路寫手、人氣部落客撰寫推薦文章,部落格文章虛實難辨且參雜廣告,此類「薦證式廣告」首度成為消基會檢視的對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籌畫設立單一網路檢舉窗口,接受民眾檢舉有問題的網路內容,依各部會權責負責規範,最快八月上路。


昨日,消基會抽查10個知名部落客,如女王貴婦奈奈等,都有替「單一商品」撰寫推薦文章的情形,所幸八成的部落客聲明產品為業者提供試用。如在文章分類上註明為邀稿、廠商合作文章、廣告區等。政大廣電系教授黃葳威指出,部落客推薦商品涉及廣告及網路管理,公平法目前只規範實體廣告,應該擴大規範虛擬世界的廣告。


消基會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部落客也應該仿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最新的法律規定,部落客如收受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視同替產品宣傳,納入「薦證式廣告」的行為規範,必須揭露與廣告商之間的關係,並負起推薦商品的連帶責任,必須公開揭露與廠商之間的關係。


公平會日前修法通過,增訂不實廣告薦證者依公平交易法處五萬到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也須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不限於名人代言。公平會發言人施惠芬表示,若部落格薦證廣告不實,不一定故意、只要有過失,消費者也可去法院求償。但公平會成立迄今,尚未查到部落格薦證廣告,因此也從未開罰過。

分享此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