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通過! 商業電子郵件最高求償2000元

記者/盧心怡


電子郵件被視為行銷工具之一,近年來卻逐漸遭受不法業者任意發送電子郵件,使得電子商務環境嚴重產生干擾。對此,我國行政院昨(26)日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收到濫發電子郵件的收信者,可向寄件者求償民事損害賠償金,每封郵件最高賠償新台幣2000元整。



根據國家通訊委員會(NCC)表示,目前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情況嚴重,2008年台灣10大網路業者共收到1053億封以上的垃圾郵件,雖透過相關技術有效地阻擋約82%的垃圾郵件,但仍有183億封的垃圾郵件流出,預估浪費的成本高達新台幣20億元。


行政院長劉兆玄對此表示,推動立法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已成為近年國際間普遍採行方式之一,藉由法律約束維護網際網路使用者的便利及安全,並藉此提升國家整體網路環境的安全性。


依據草案內容,未來受害人可向濫發郵件者求償每封電子郵件新台幣500至2000元的金額。另外,針對多數收信人收到相同電子郵件,草案也擬定團體訴訟制度。透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不僅能適度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情況,更能保護人民的通信權利及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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