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Print Library與Library in Real World的角力

記者/夏希瑩

所謂Google的數位化圖書館計畫「Google Print Library Project」
,是2004年底時,Google欲集結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
史丹佛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紐約公立圖書館(New York Public Library)和牛津大學(Oxford University)
的所有藏書內容使之掃描與數位化,讓這些館藏文字成為可搜尋的資料。根據當時規劃時程,Google投資兩億美元,
計畫在2015年之前完成約1500萬本(預計有45億頁)藏書數位化的工作。屆時,全球民眾都能上網經由Google 的連結來閱讀書籍。

儘管Google宣稱其動機為造福群眾,但數位化圖書館計畫卻飽受批評,在2005年中旬時,Google便收過來自美國大學出版社協會的致函
,代表125家非營利學術出版商指責Google大肆進行有系統的著作權侵害,美國出版商協會和美國作家工會並各自就此事對Google此一
專案計畫提出訴訟。面臨一波波批評,Google暫停計畫達三個月,與出版界商進行互動,將數位化與非數位化的書籍擇以分類,
以平息外界疑慮。 除了出版業者外,歐洲19個國家的圖書館也發出連署反對 ,擔心Google Print Library以美國圖書館的藏書為索引重心,
將讓網路世界被英美文化所主宰。

此計畫所引發的疑慮主要在於數位科技對著作權可能造成的侵害。科技發展使公眾利用圖書館不再侷限於特定地點及時間,
藉由數位化網路科技,搜尋及取得其所需的資訊,全文下載列印或轉成電子檔案儲存,由於有這些方便性,使得Google的數位
化圖書館計畫雖然遭遇訴訟之威脅,然而不僅沒有使Google退縮,甚至連Google的競爭對手雅虎
微軟微軟也公佈了類似的圖書數
位化計畫。

數位化圖書館在有關著作權上面臨許多問題:圖書館是否有權將以紙張文字呈現的書籍內容,轉化成數位資訊並上載於網路?
在轉化為數位資訊並上載於網路後,圖書館是否有權提供給公眾透過網路瀏覽、下載或列印?若答案為肯定,那麼資料庫業者、
出版社及書店將如何生存?著作權人的權利如何保護?由於圖書館肩負「資料保存」及「資訊提供」兩種重要功能,因此數位化圖
書館面臨的上述問題,可以從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來思考。

首先,圖書館館藏若屬於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書籍,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這類公共領域資訊,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
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此外,著作財產權消滅的客體,任何人於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範圍
內,也得自由加以利用。然而上述公共領域的資訊,於利用前仍應先確定是否屬於公共領域,同時在利用時,也應注意不可侵犯著
作人格權。

其二,若不屬於公共領域,又沒有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之書籍,圖書館在「重製權」部分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48條及第48條之1的解
釋。第48條部分規定,圖書館要將館藏數位化,唯一可能之依據為第2款「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但該款之立法原意應是指館藏之
書籍行將毀損,為保存資料之必要而允許重製,因此將所有館藏數位化,恐怕無法包含在這款當中。

數位化圖書館確實會對公眾的資訊取得提供極大便利,然而相對的也影響到資料庫業者、出版社及書店的生存以及著作權人權利之
保護,要在公眾利益及著作權之保護間求取平衡,或許可以考量以立法的方式,在著作權法內特別加以規範,更重要的是數位化圖書館
已經是一個國際性的問題,我們更需要配合國際的趨勢及作法,才能夠更合理規範數位化圖書館所可能產生的著作權保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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