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資訊時代的網路經濟法則(三) 網路經濟的定律與網路經濟體系

特約撰稿/楊舜慧

上一篇文章中,我們介紹了幾個網路經濟定律,包括:摩爾定律(Moore’s Law)、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
寇斯(Coase)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經濟理論。1999
年,凱文‧凱利(Kelly, Kevin )在「NET
& TEN」
(英文書名:New
Rules for the New Economy: 10 Radical Strategies for a
Connected World
)一書中, 更進一步的指出,網路經濟體系主要是由三大因素:節點(Note)+
連結(Linkage)+
內容(Content)
為經濟元件所組成。

不同的網路經濟定律,促動網路經濟體系形成的各種科技力量。以下,分別詳細說明網路經濟的定律與網路經濟體系形成的關係。

 

節點(Note): 低廉,運算能力強、體積小和普及之電腦平台


在摩爾定律和貝爾定律的運作下,將促動電腦平台的運算能力更強、 體積更小、 價格更低廉
、效能更優越。因此,電腦平台(節點)也更普及化。
1.摩爾定律(Moore’s Law):每十八個月,晶片的密度,也就是運算能力,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會呈現加倍的情況。
2.貝爾定律(Bell’s Law):每十年,資訊科技平台,都會有一個突破式創新,新一代的電腦平台其儲存設備、網路、介面將會不一樣,效能和價格也都勝過上一代電腦十倍以上。

連結(Linkage): 相容的標準、
大的頻寬、低廉的傳輸成本、高的使用價值之網路科技


在Internet/Web
標準化的協定、吉爾德定律和梅特卡夫定律的運作下,將使得網路科技的標準相容、頻寬更大、價格更低廉。因此,網路科技的連結也更普及化,隨著使用人數的增加,也增加了網路的使用價值

1.Internet/Web 標準化的協定:透過全球標準化的通訊協定,包括:TCP/IP、
統一資源定位指標(URL)、超文件傳輸協定(HTTP)、超文件標記語言(HTML),使得電腦平台(節點)可以連結,彼此可以交換、整合資訊,也使得電腦連結所產生的力量呈指數成長。

2.吉爾德定律(Gilder’s Law):網路通訊系統的頻寬會以每十二個月進步三倍的速度成長,而消費者每單位的變動通訊成本逐漸降低。

3.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網路的效用(價值)等於使用人數的平方。

內容(Content): 內容和服務數位化的科技


在低廉,運算能力強、體積小和普及之電腦平台和相容的標準、大的頻寬、低廉的傳輸成本、高的使用價值之網路科技影響下,將促使豐富的產品和服務,在四通八達的網路上流通。
1.硬體方面:傳輸載具的匯合,包括:電腦業、通訊手機業、消費電子業的產業匯合,例如:在電腦、手機和家電上,就可以執行上網、攝影、錄影、播放、下載…等多種功能。

2.軟體方面:數位內容產業的匯合,包括:電視、電影、唱片、藝術、報紙、雜誌、出版、印刷…等的產業匯合,將文字、圖形、資料、聲音、影像,運用數位科技儲存、處理和傳遞流通。

3.服務提供數位化:透過網路提供e化的服務,取代原本為實體的服務,例如:遠距醫療、線上教學、線上購物、網路旅遊訂位、金融服務…等。


參考資料:林東清(2005), 資訊管理: e化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再版),智勝文化

 

分享此新聞: